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 号】深交规[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
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施工或临时出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二)非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需满足机动车、行人出入及消防应急等需要,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本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七)《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