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国家检验检疫局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服饰佩放位置说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着装,是指深圳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制发的检验检疫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服)。制服包括:夏装(白短袖衬衫及配套裤子、裙子)、过渡装(白长袖衬衫及配套裤子、裙子)、秋冬装(西服外套及配套裤子、裙子)、查验装(短袖夹克、长袖夹克及配套裤子)、防风防寒装(大衣、风衣及防寒服)和制式帽等。
第三条 深圳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着装的有关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检验检疫标志,确保着装规范统一。
第四条 深圳局下属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挂靠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着装情况的日常管
理,并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落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见附件),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深圳局稽查处负责对全局着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着 装
第五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规定着制服:
(一)在局机关、分支局、办事处、直属挂靠单位等办公场所工作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其他要求着制服时。
第六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着查验装:
(一)在口岸现场执行货物查验任务时;
(二)到企业执行查验任务时;
(三)其他要求着查验装时。
第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天气寒冷情况下可以自行着防风防寒装。
第八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着制服:
(一)执行监察、稽查等特殊任务时;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从事检测实验工作时;
(三)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哺乳期间体型明显变化时;
(四)参加外事活动时;
(五)其他不宜着制服时。
第九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准着制服:
(一)非公务需要,出入饮食、娱乐、购物等场所时;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时;
(三)辞职、调离检验检疫系统、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准着制服时。
第十条 检验检疫标志必须按标准佩戴:
(一)硬式肩章:橄榄枝、天平、肩扣自底板齐平端依次排列,肩扣靠近衣领;
(二)软式肩章:天平对向衣领;
(三)领花:橄榄枝开口斜向内上方,CIQ字样向上与衣领下沿平行,固定在衣领中央距边缘一公分处;
(四)臂章:佩戴于左上臂外侧,橄榄枝开口向上;
(五)工号牌:佩戴于左侧衣兜开口位置上缘,夏装、过渡装佩戴白底工号牌,其他制式服装佩戴蓝底工号牌。
第十一条 着制服时,检验检疫标志必须佩戴齐全、正确:
(一)着秋冬装,必须佩戴硬式肩章(冬)、领花、工号牌等标志;
(二)着夏装、过渡装,必须佩戴硬式肩章(夏)、工号牌等标志;
(三)着查验装,必须佩戴软式肩章、臂章、工号牌等标志。
第十二条 着制服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制服不得混穿:
(一)着秋冬装、查验装(长袖夹克)和防风防寒装时,必须内衬专门制发的蓝衬衫,衬衫下摆必须扎系在裤(裙)腰内,并扎系检验检疫专用腰带、领带;如内着毛衣,必须穿着黑或灰的V领毛衣;
(二)着夏装、过渡装时,衬衫下摆必须扎系在裤(裙)腰内,并扎系检验检疫专用腰带。
第十三条 在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登轮或其他要求戴帽的场合,帽子与制服必须配套:查验帽与查验装配套穿戴,大檐帽或平顶帽与其他制式服装配套穿戴。
戴帽时,必须佩戴帽徽,帽檐前沿应当与眉齐高,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或平顶帽饰带应当并拢。
第十四条 着制服时必须穿黑皮鞋(不包括拖鞋、休闲鞋及运动鞋等)。
第十五条 着制服时,应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态:
(一)男性工作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染发(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性工作人员不准涂有指(趾)甲;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二)不准佩戴外露的首饰(女性工作人员戒指、耳钉除外);
(三)在外露的腰带上不准系挂通信工具、眼镜盒、钥匙扣、饰物等;
(四)不准穿戴破损、变或变形的制服、鞋帽。
第十六条 着制服时,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
(一)不准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不准勾肩搭背;
(三)禁止工作时间在业务前台、查验现场及集体办公场所吸烟或吃东西。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制服、帽子和制发的检验检疫标志,不得
变卖、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辞职、调离检验检疫系统、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人员要收回帽徽、领花、工号牌、肩章、臂章等标志;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着装不得佩戴检验检疫标志。
第三章 换 装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换装,具体换装时间为:
(一)4月1日—4月30日,着过渡装或夏装;
(二)5月1日—10月31日,着夏装;
(三)11月1日—11月30日,着过渡装或夏装;
(四)12月1日—次年3月31日,着秋冬装。
各单位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换装的,可自行通知统一换装。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着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着装违规的,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深圳局稽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着装违规的,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并向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着装违规的,或着装违规且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的,在深圳局范围内通报,该工作人员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工作人员着装违规被通报的,将在年度考评时按照深圳局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分支局、办事处、直属挂靠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落实检查的,或者在同一年度内其工作人员着装违规被通报累计十人次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机关处室在同一年度内其工作人员着装违规被通报累计三人次以上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深圳局发布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着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着装情况检查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着装违规情况(见背面) | 当事人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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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注:此表由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
着 装 违 规 情 况
1、在应当着制服的情况下未着制服。
2、在不准着制服的情况下着制服。
3、制服、鞋帽未配套穿着。
4、未按规定换装时间着相应制服。
5、未佩戴检验检疫标志或佩戴不齐全、不规范。
6、仪容仪态不符合以下规定:
(1)男性工作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染发(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性工作人员不准涂有指(趾)甲;
(2)不准佩戴外露的首饰(女性工作人员戒指、耳钉除外);
(3)在外露的腰带上不准系挂通信工具、眼镜盒、钥匙扣、饰物等;
(4)不准穿戴破损、变或变形的制服、鞋帽。
7、着制服时,举止不文明,包括:
(1)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2)勾肩搭背;
(3)工作时间在业务前台、查验现场及集体办公场所吸烟或吃东西。
8、着装违规且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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