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奕与闻春红、李金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6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邑徐庆王伟 
【审理法官】刘海邑徐庆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晨奕;闻春红;李金儒;汤佼皎;董仕钊;曲延涛 
【当事人】董晨奕闻春红李金儒汤佼皎董仕钊曲延涛 
【当事人-个人】董晨奕闻春红李金儒汤佼皎董仕钊曲延涛 
【代理律师/律所】周芬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芬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芬芳杨晓燕 
【代理律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晨奕 
【被告】闻春红;李金儒;汤佼皎;董仕钊;曲延涛 
本院观点】上诉人董晨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晨奕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晨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董晨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90元,由上诉人董晨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3:25:57 
董晨奕与闻春红、李金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王子邱胜翊
(2020)沪02民终10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晨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春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儒。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汤佼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董某。
     法定代理人:董晨奕,董仕钊之父。
     法定代理人:汤佼皎,董仕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延涛。
     上诉人董晨奕因与被上诉人闻春红、李金儒,原审被告汤佼皎、董仕钊、曲延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晨奕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晨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晨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90元,由上诉人董晨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如
书 记 员 项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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