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灵、邱茹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2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刚崔玉水李绍辉 
【审理法官】刘建刚崔玉水李绍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奕灵;邱茹妟;赵双立;蔺海燕 
【当事人】王奕灵邱茹妟赵双立蔺海燕 
【当事人-个人】王奕灵邱茹妟赵双立蔺海燕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奕灵;邱茹妟 
王子邱胜翊【被告】赵双立;蔺海燕 
本院观点】一、上诉人主张双方的月利率应为1.5%而非一审认定的每月3%,但其主张与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不符,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主张2017年1月6日实际借款非30万元而是29.1万元,即存在先行扣除利息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主张双方的月利率应为1.5%而非一审认定的每月3%,但其主张与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不符,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主张2017年1月6日实际借款非30万元而是29.1万元,即存在先行扣除利息的事实。上诉人该项主张有事实依据,故应当以实际的出借金额计算归还的利息及本金,一审法院对此计算有误;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归还利息至2019年4月,对于2019年4月后至判决确定的计息日2019年8月1日之前的未付利息,存在遗漏;四、他项权利证书记载债权数额为40万元,一审判决第二项未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予以明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发回原审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奕灵、邱茹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21:07:17 
王奕灵、邱茹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奕灵。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茹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双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海燕。
     上诉人王奕灵、邱茹晏因与被上诉人赵双立、蔺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主张双方的月利率应为1.5%而非一审认定的每月3%,但其主张与每
月的实际还款金额不符,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主张2017年1月6日实际借款非30万元而是29.1万元,即存在先行扣除利息的事实。上诉人该项主张有事实依据,故应当以实际的出借金额计算归还的利息及本金,一审法院对此计算有误;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归还利息至2019年4月,对于2019年4月后至判决确定的计息日2019年8月1日之前的未付利息,存在遗漏;四、他项权利证书记载债权数额为40万元,一审判决第二项未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予以明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发回原审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奕灵、邱茹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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