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以贤、邱昇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7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文祥陈水柏李馀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以贤;邱昇诚
【当事人】李以贤邱昇诚
【当事人-个人】李以贤邱昇诚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鑫戴求忠吴春华
【代理律所】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以贤
【被告】邱昇诚
【本院观点】该组证据只能证明2019年5月14日卓仕坤向邱昇诚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尾号“3215”账户转账20万元,不足以证明该20万元系用于归还李以贤欠邱昇诚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王子邱胜翊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事实与理由:邱昇诚起诉时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主张李以贤支付利息94.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26日止),而在一审庭审中邱昇诚也未当庭要求变更其诉请,但是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载明“但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金额为94.95万元,原告主张94.5万元计算有误”。既然邱昇诚在一审庭审中未变更诉请,虽然利息的金额计算少了,但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自愿放弃。因此,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及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错误。在一审庭审中,李以贤提交了2019年5月14日已支付给邱昇诚20万元的投保保证金的借款事实,在交易中心退还该20万元后邱昇诚一直未予返还(有聊天截屏为证),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对李以贤提交的该组证据在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部分未予阐述,更未予以抵扣。因此,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错误。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李以贤的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7.5元,由李以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3: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9日,李以贤向邱昇诚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邱昇诚借款200万元,用于承揽工程资金周转,期限半年,月利率1.5%,逾期利率相同。2018年4月23日,邱昇诚通过建设银行分四笔向李以贤账户转入200万元。2018年9月27日,李以贤向邱昇诚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邱昇诚借款60万元,用途、借款期限和利率同上。同日邱昇诚通过建设银行分二笔向李以贤账户转入60万元。2018年10月23日,李以贤向邱昇诚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邱昇诚借款100万元,用途、借款期限和利率同上。同日邱昇诚通过建设银行分二笔向李以贤账户转入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邱昇诚与李以贤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
护。对邱昇诚要求李以贤归还360万元借款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邱昇诚要求李以贤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金额为94.95万元,邱昇诚主张94.5万元计算有误。李以贤称辩与邱昇诚系合作关系无有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李以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昇诚借款360万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李以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昇诚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94.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李以贤负担21598元,由邱昇诚负担2元。 本院二审期间,李以贤、邱昇诚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以贤上诉请求:一、依法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94.95万元”改判为94.5万元。二、依法将李以贤已支付给邱昇诚的20万元从借款本金360万元中予以抵扣。三、依法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邱昇诚承担。 综上所述,李以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以贤、邱昇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8民终17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以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昇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以贤因与被上诉人邱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以贤上诉请求:一、依法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94.95万元”改判为94.5万元。二、依法将李以贤已支付给邱昇诚的20万元从借款本金360万元中予以抵扣。三、依法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邱昇诚承担。
本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邱昇诚起诉时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主张李以贤支付利息94.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26日止),而在一审庭审中邱昇诚也未当庭要求变更其诉请,但是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载明“但截止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金额为94.95万元,原告主张94.5万元计算有误”。既然邱昇诚在一审庭审中未变更诉请,虽然利息的金额计算少了,但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自愿放弃。因此,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及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错误。在一审庭审中,李以贤提交了2019年5月14日已支付给邱昇诚20万元的投保保证金的借款事实,在交易中心退还该20万元后邱昇诚一直未予返还
(有聊天截屏为证),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对李以贤提交的该组证据在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部分未予阐述,更未予以抵扣。因此,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错误。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李以贤的上诉请求。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