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国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埠东村民委员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86号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希亮 
【审理法官】高希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云国;济市民委员会;李希东 
【当事人】高云国济市民委员会李希东 
【当事人-个人】高云国李希东 
【当事人-公司】济市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崔荣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李士伟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荣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李士伟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荣魁曾艳丽李士伟 
【代理律所】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云国 
【被告】济市民委员会;李希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购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高云翔最新动态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购置协议效力的认定。涉案门头房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高云国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且涉案门头房产权归埠东村集体所有,高云国也非埠东村村民。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埠东村委会与高云国、李希东签订的《房屋购置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埠东村委会要求其二人返还涉案门头房,应予支持;高
云国一审时主张埠东村委会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云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云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4: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埠东村商贸中心房屋购置协议》,购买埠东村委会建设的位于巨野河街道办事处埠东村商贸中心门头房,面积为1449.416㎡,认购单价每平方米4700元,合计金额:6812200元。在埠东村委会房屋竣工后,交钥匙的同时,交清全部房款。协议最后有埠东村委会埠东村委会的盖章及高云国、李希东的签字按印。    2012年4月20日,济南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会议纪要显示:原则同意埠东村、庄科村两村委会关于建设过渡性临时商业摊点的意见和要求,本次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为在原占地面积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高
新区管委会和国家需要拆除时无条件、无偿拆除。    经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9月10日,高云国、李希东共向埠东村委会支付购房款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高云国、李希东从埠东村委会处购买的房屋系临时建筑,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且在建设前,济南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会议纪要明确显示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购置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埠东村委会要求高云国、李希东返还1449.416㎡的门头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一、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购置协议》无效;二、高云国、李希东返还埠东村委会1449.416㎡的门头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云国、李希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查明,一审中高云国称,其购买涉案房屋后才知晓购买的涉案房产并未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房手续等……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高云国要求埠东村委会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并要求埠东村委会向高云国赔偿房屋装修等损失。    二审中,高云国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当时埠东村委会大量作宣传对外出售,不限于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商业中心成
片门头房对外出售,并称可以办理产权证;高云国与埠东村委会通过签订房屋购置协议的名义取得了房屋使用权;高云国不是埠东村村民。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云国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19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埠东村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埠东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房屋购置协议》约定了高云国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高云国认购埠东村委会商贸中心门头房1449.416平方米,并于2013年8月20日与埠东村委会签订《房屋购置协议》。后得知,该门头房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该协议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交付、对门头房占有使用及拆迁补偿等。签订当日房屋交付,高云国付款1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7日付埠东村委会200万元。2.《商品房购置协议》由于埠东村委会原因一直没有签订。根据埠东村委会提供格式认购协议,其双方签订的《房屋购置协议》第四条约定,高云国与埠东村委会应当签订《商品房购置协议》,但是埠东村委会迟迟不与高云国签订该协议,导致高云国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高云国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高云国享有合同不安抗辩权,中止付款。3.一审判决并未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事实认定。埠东村委会提供的2012年4月20日济南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缺少公开性,高云国并不知晓。在高云国与埠东村委会签订协议时,埠东村委会也没有告知高云国商贸中心门头
房系自建临时建筑,只能租赁,而是与高云国签订了房屋购置协议。2020年5月13日埠东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可以看出,埠东村委会认可《房屋购置协议》的效力并要求继续追偿欠房款。2020年5月25日《关于对核资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埠东村委会明确把高云国的购房款列为债权。综上,该片区属于因埠东村委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且门头房成片绵延将近1公里,而门头房由埠东村委会集体所有。在埠东村委会一直认可协议的前提下,一审判决不能一判了之。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云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云国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埠东村民委员会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86号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20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海,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丽,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伟,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希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云国因与被上诉人济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埠东村委会)及原审被告李希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云国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19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埠东村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埠东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房屋购置协议》约定了高云国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高云国认购埠东村委会商贸中心门头房1449.416平方米,并于2013年8月20日与埠东村委会签订《房屋购置协议》。后得知,该门头房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该协议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交付、对门头房占有使用及拆迁补偿等。签订当日房屋交付,高云国付款1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7日付埠东村委会200万元。2.《商品房购置协议》由于埠东村委会原因一直没有签订。根据埠东村委会提供格式认购协议,其双方签订的《房屋购置协议》第四条约定,高云国与埠东村委会应当签订《商品房购置协议》,但是埠东村委会迟迟不与高云国签订该协议,导致高云国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高云国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高云国享有合同不安抗辩权,中止付款。3.一审判决并未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事实认定。埠东村委会提供的2012年4月20日济南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缺少公开性,高云国并不知晓。在高云国与埠东村委会签订协议时,埠东村委会也没有告知高云国商贸中心门头房系自建临时建筑,只能租赁,而是与高云国签订了房屋购置协议。2020年5月13日埠东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可以看出,埠东村委会认可《房屋购置协议》的效力并要求继续追偿欠房款。
2020年5月25日《关于对核资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埠东村委会明确把高云国的购房款列为债权。综上,该片区属于因埠东村委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且门头房成片绵延将近1公里,而门头房由埠东村委会集体所有。在埠东村委会一直认可协议的前提下,一审判决不能一判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