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云与杨桂英、张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
【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祥云;杨桂英;张大芬
【当事人】周祥云杨桂英张大芬
【当事人-个人】周祥云杨桂英张大芬
【代理律师/律所】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显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显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柯刘显仲
【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祥云
【被告】杨桂英;张大芬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祥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高云翔最新动态准许上诉人周祥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祥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6:49:12
周祥云与杨桂英、张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27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祥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大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祥云因与被上诉人杨桂英、原审被告张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祥云于2020年7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祥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祥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祥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余彦龙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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