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殴打他人案(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2]000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2]000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王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34
处罚名称 | 王成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2]00061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成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6日晚上22时许,在******街道新绝对浩室KTV302包厢内,违法行为人王成酒后与被侵害人吴某发生争吵后用水果刀将吴某左手肘捅伤。2022年1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莼湖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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