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文殴打他人案(余公(南)行罚决字[2021]036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南)行罚决字[2021]03624号
【处罚日期】2021.05.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刘忠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0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7日凌晨,刘忠文、与刘某等人一方在余杭区南苑街道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忠文在大厅内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忠文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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