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伟殴打他人案(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164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1646号 
处罚日期】2021.07.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唐志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0 
于正被打事件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7时30分许,唐志伟和任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河东路文晖路口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以拳打头部的方式发生肢体冲突,均无明显伤势。后任某从驾驶的电动车坐垫下拿出一把刀具(经鉴定非管制刀具)将唐志伟驾驶的电动车后轮胎扎破。2021年7月6日22时35分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将唐志伟传唤至办案区调查。经审查,唐志伟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唐志伟殴打他人,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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