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才故意伤害案(台公(椒)(白)行罚决字[2022]0119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台公(椒)(白)行罚决字[2022]0119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6.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椒江区
【处罚对象】徐正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09
处罚名称 | 徐正才故意伤害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公(椒)(白)行罚决字[2022]01193号 |
被处罚对象 | 徐正才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9日16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徐正才在台州市某医院内食堂大楼前面的停车场因感情纠纷使用锐器刺伤张某某的头部、左大腿等部位,伤势待鉴定。当日晚,徐正才在台州市椒江区某小区某门附近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正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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