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与赵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8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博文王丽蕊刘佳洁 
【审理法官】吴博文王丽蕊刘佳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赵逸 
【当事人】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赵逸 
【当事人-个人】赵逸 
【当事人-公司】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邓静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邓静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梅霞邓静 
【代理律所】于正被打事件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 
【被告】赵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院仅围绕永安城传媒中心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永安城传媒中心与赵逸约定的实习期,实质上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就一审判决第三项,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永安城传媒中心每月仅向赵逸支付1000元,一审判决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赵逸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三项予以确认。就一审判决第四项,本院认为,永安城传媒中心与赵逸约定的实习期,实质上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中,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一审判决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永安城传媒中心应向赵逸支付的工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院仅围绕永安城传媒中心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就一审判决第三项,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永安城传媒中心每月仅向赵逸支付1000元,一审判决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赵逸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三项予以确认。就一审判决第四项,本院认为,永安城传媒中心与赵逸约定的实习期,实质上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一审判决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永安城传媒中心应向赵逸支付的工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永安城传媒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23: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赵逸于2017年7月14日到永安城传媒中心从事新闻摄像工作。对此,赵逸主张其系该时间入职;永安城传媒中心主张赵逸系实习,2018年3月赵逸实习期满转正。永安城传媒中心于2018年3月开始向赵逸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永安城传媒中心每月支付赵逸1000元实习费。2018年3月赵逸转正,永安城传媒中心次月中旬通过打卡方式支付赵逸上个自然月工资,2018年3月工资为6326元。赵逸最后工作至2019年5月6日。双方均认可赵逸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064.61元。    2019年4月12日,永安城传媒中心向赵逸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单位决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请你尽快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产生的后果由你方承担。永安城传媒中心提交赵逸手写的《书面说明》复印件,说明显示:……拒绝签订2018年3月12日-2023年3月11日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拒绝
签订原因:本人为2018年3月转正,应当与本人在该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昌平融媒体中心却与我于今日(2019年4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人认为不妥,尚不能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赵逸对该说明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赵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永安城传媒中心要求赵逸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往前写,并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赵逸认为不妥拒绝签订,赵逸书写声明是因为其坚持原则,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书写的,不能据此认定赵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赵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永安城传媒中心:1.确认赵逸与永安城传媒中心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64.61×2年);3.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710.71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7064.61×11=77710.71元);4.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3000元(2017年至2018年北京市平均工资为2000元);5.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五个月的工资35323.05元(7064.61×5=35323.05);6.永安城传媒中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9年11月13日,昌平区仲裁委做出了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883号裁决书,裁决:一、赵逸与永安城传媒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
系;二、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赵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129.22元;三、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赵逸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工资差额3000元;四、永安城传媒中心支付赵逸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29099.66元;五、永安城传媒中心为赵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驳回赵逸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永安城传媒中心、赵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法院。庭审中,赵逸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的第一项至第五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7月14日赵逸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逸从事的新闻摄像工作是永安城传媒中心的业务范围且赵逸受永安城传媒中心考核管理,故认定赵逸试用期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对永安城传媒中心关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3月系赵逸实习期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约定的3个月“实习期”实质为“试用期”。赵逸称其工作3个月后转正,永安城传媒中心不予认可,其称“赵逸的实习为3个月,因考核不合格,所以延长实习期至2018年3月11日”,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对永安城传媒中心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赵逸工作3个月后转正。赵逸于2017年7月14日入职永安城传媒中心,试用期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最后工作至2019年5月6日。故认定赵逸与永安城传媒中心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永安城传媒中心是否应支付赵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永安城传媒中心以赵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赵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永安城传媒中心应向赵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129.22元(7064.61×2)一节予以支持。关于永安城传媒中心是否应支付赵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该项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故对赵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永安城传媒中心是否应支付赵逸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一节。永安城传媒中心发放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补足,故永安城传媒中心应向赵逸支付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工资差额2760.35元(1890÷21.75×12+1890+2000+2000÷21.75×9-3000)。    关于永安城传媒中心是否应向赵逸支付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一节。赵逸于2017年10月14日转正,永安城传媒中心理应向其支付工资,赵逸主张按照2018年3月转正后工资月标准6326元补发,永安城传媒中心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赵逸的主张予以采信。永安城传媒中心应向赵逸支付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28794.21元(6326÷21.75×12+6326×4)。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与赵逸自20
17年7月1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129.22元;三、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逸支付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的工资差额2760.35元;四、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逸支付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28794.21元;五、驳回北京永安城影视传媒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赵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