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殴打他人案(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12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122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3.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郑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38
处罚名称 | 郑勇殴打他人案 |
于正被打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1228号 |
被处罚对象 | 郑勇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8日凌晨,郑勇、“老三”、“老三”的朋友在东阳市杨家夜市留一手烤鱼店吃饭时,看到同在店内吃饭的王某荣等人,郑勇遂想起其钱不见的事情,认为是王某荣偷的,想叫王某荣把事情说清楚,王某荣不肯,于是郑勇就拿店内的凳子砸王某荣头部,“老三”、“老三”的朋友看到也用脚踢王某荣,用凳子砸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头部及身上受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郑勇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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