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王勇殴打他人案(温公(泽)行罚决字[2022]0042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公(泽)行罚决字[2022]0042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于正被打事件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徐王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59
处罚名称 | 徐王勇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公(泽)行罚决字[2022]00429号 |
被处罚对象 | 徐王勇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13时许,邓某生与胡某贞在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某鞋厂内因鞋子加工费结算问题发生争执,徐王勇上去劝解时和邓某生发生冲突,后徐王勇以挥拳方式对邓某生实施殴打(未击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王勇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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