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寻衅滋事案(江公(城北)行罚决字[2021]011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城北)行罚决字[2021]01168号 
处罚日期】2021.08.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周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3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晚,周宇等人吃饭时,与他人因之前打牌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相约在某宾馆门口见面。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拉扯,其中周宇以扇巴掌的方式殴打、推搡对方致对方摔倒。经医院检查,受害人头枕顶部头皮下血肿,左上臂皮肤挫伤。2021年7月22日,经江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属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所述,周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宇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于正被打事件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