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只有半张脸的广告,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案例:
先生的脸部有先天性的雀斑,他曾在北京某激光中心做过,且效果良好。2007年8月的一天,他意外地发现北京交通地图上有自己的相片,经观察他发现,上面有他雀斑前的照片和雀斑后的照片对比,用于宣传某激光中心雀斑的效果。钱先生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那家激光中心和广告公司以及地图出版社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激光中心在答辩中声称,他们只是从病例角度使用了钱先生的局部照片,而且眼睛以上大部分经过了特殊处理,被挡住了,无法证明照片的主人就是钱先生。广告公司和地图出版社一致认为,局部照片无法辨认肖像人,因此,他们不认为这构成了侵权。
那么,激光中心使用钱先生的局部面部照片,到底有没有侵犯钱先生的肖像权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局部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了侵犯肖像权。对于这个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有些人认为,自然人的面部局部器官,如果视觉上不能识别,或经过处理后不能让人产生直接有关的联想,那么这部分器官就不属于自然人的形象。本案中,由于广告上只有鼻子和嘴的半张脸,无法反映钱先生的神情相貌,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有些人则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还有特定性。虽然激光中心只使用了原告的鼻子和嘴这半张脸,但由于原告脸部的雀斑痕迹较深,面积较大、难以根治,再者原告的嘴巴和脸型特征明显,熟悉钱先生的人看到这个广告后,很容易认出是钱先生。因此,不论是局部使用还是全部使用,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肖像作为一种人格标识,体现了肖像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利用肖像可以带来一些收益。因此,只要肖像能真实地反映公民的主要生理特征,且有别于他人,就可以认定为公民的肖像。在广告制作过程中,肖像经常要被做成加以艺术夸张的漫画,只要肖像保留的五官特征仍能让大家识别出特定的某人,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某人的肖像。因此,本案中激光中心、广告公司和出版社侵犯了钱先生的肖像权,判处三被告共同赔偿钱先生57389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当面道歉。
案例启示:
(1)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通过肖像能否辨认出肖像人,如果能,那么即使是局部使用他人肖像,也构成了侵权。
(2)用国旗做头像违法吗通常我们可以看到在广告中,用马赛克挡住了人的眼睛,这是规避侵犯肖像权的一种做法,但有时候这并不能完全避免,因为有些人的面部特征明显,比如,嘴巴、脸部有特殊标志等,因此,还要更加小心地规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规定:不论是公民肖像的局部还是局部的肖像,只要其具有区别于他人肖像的唯一的、特定的、可识别性的特征,就应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