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
——网络侵权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
人类进入网络社会,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在极大地方便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更加容易、维权更加困难的问题,网络侵权保护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网络侵权既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互联网企业的利益,需要妥当处理。为了平衡网络侵权中的不同利益关系,法律上建立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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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7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解读
这一条文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相比,明确规定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
第一,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该侵权行为的侵权性质明显,不必证明即可确认;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
第四,对这样的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
在第三个要件中,“知道”就是明知,“应知”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应当知道的,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该信息进行了编辑、加工、置顶、转发等,都是应知的证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是“知道”,在解释上,很多人认为知道就是“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本条对此明确规定,
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到了统一裁判尺度的效果。
适用红旗原则的后果是,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须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一起,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适用本法总则编第17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