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使用图片的十个法律问题
最近几年来,笔者一直关注媒体在使用新闻图片中的法律问题,陆陆续续搜集了近300张涉嫌侵权的图片。笔者对这些图片进行了分类研究,这里只就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侵权是一个较大的法律概念,本文提到的侵权,主要涉及侵犯名誉权(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网络媒体的侵权现象太多,本文主要以平面媒体为主。
一刊发新闻图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案例:北京市延庆县农民张荣,喜欢梳辫子、穿女装。几年前,他的这一形象被人在街头拍下并传到网络上。随后,以张荣为原型的帖子“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在网上广为流传,好事者还在张荣照片旁边附上“辫子细又长”之类的字。为此,张荣从2007年4月开始,以肖像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载有此照片的“淘游网”“百度”等9家网站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70万元。2007年8月27日上午,通州区法院判决“淘游网”向张荣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1]
2008年1月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一则《男子为爱变性今日接受变性手术》的报道,[2]同时刊登了一幅说明文字为“术前,刘昌福的胸部被拍照”的照片。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两个基本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问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应当说,媒体刊发上列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刘昌福同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呢?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对于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实际上只强调了公民肖像权专用权方面的保护问题,缺乏对公民肖像权独占权保护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由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
[3]因此,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这显然与宪法及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悖。[4]
结语:根据肖像权独占、专有的性质,未经本人同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前提和必不可少的要件,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在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笔者认为下列几种情况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也是可以使用的:①公共人物在公开场合的活动;②出席或参加公开场合特定活动(仪式、庆典、集会、游行、示威、公开演讲等活动)的人物;③正在实施严重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人物;④处于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或公益活动中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物。[5]
二新闻图片使用了马赛克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案例:2006年6月21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一条题为《18000元送孕妇香港生仔》的报道,同时刊登了特派香港记者摄制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说明文字是“在香港一家私人诊所,几名通过地下渠道赴港的内地孕妇正在等待检查。左边的孕妇预计一两天内就要生产,中间一名从福建赴港的女人只有三个月身孕,她正在等待检测胎儿是男是女。她表示,如果胎儿是女的,她就回家打掉,怀孕后再来”。
分析:在人物照片的眼部或某些敏感部位使用马赛克是最近几年一些媒体为了避免肖像或名誉侵权一种常见的方法,打马赛克的目的是使人物形象不可辨认,以免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包括隐私权),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问题在于,使用了马赛克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上例图文报道中,内地孕妇赴港检测胎儿是男是女,然后决定是否打胎,虽然这是违反我们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6]但是,我们姑且不论对这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否必须要采取图片报道的方式,姑且不论打上马赛克后通过文字说明仍可辨认的问题,仅从报道时人物照片打马赛克本身而言,[7]细长的那么一条马赛克打上后反倒使人物的肖像受到损害,有玷污之嫌,别说是肖像权本人了,就是普通受众看了也会憋得慌,感觉很不舒服。马赛克究竟“马”去了什么?笔者认为“马”去的可能是肖像权人的眼睛或敏感部位,“马”上的却是我们的不负责任,“马”不去的则是受众的质疑和媒体的侵权之嫌,“让媒体看上去就像一个掩耳盗铃的贼。”《法制晚报》2008年6月7日第A08版、《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1日第A9版刊发的图片等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结语:既然打马赛克的目的是使人物形象不可辨认,避免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包括隐私权),那么,媒体就干脆不要使用人物的肖像图片。新闻报道并不是必须要有当事人的配图(电视类媒体可采取有关人物背影或肖像模糊化等方式),完全可以运用文字报道说明。既然想使人物形象不可辨认,就莫如干脆不要使用人物的肖像图片。既然担心侵犯人家的肖像权或名誉权(包括隐私权),就莫如不用人物的肖像图片。既要用照片,又还要使人物形象不可辨认,还害怕侵权,这种做法纯粹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欲盖弥彰。
三刊载“偷拍”的不道德、不文明或违法行为照片是否也会侵权?
案例:2008年2月15日上午,洛阳市网民“techuen333666”和老婆抱着孩子乘坐洛阳市区2路公交车去车站。由于他抱着孩子,上车不久就有人主动给他们让座,当他向让座的同志道完谢准备向座位挪去时,一红衣女子迅速抢占了该座位。虽经其他乘客严厉谴责,该女子仍不动声,假装听不见。这位网民就用手机拍了该女子照片,以《看看洛阳素质最差的
美女》为题发布到当地影响力最大的时政论坛,引起网友强烈关注,仅两天时间,点击量高达8000余次。
分析:上例中,虽然那名红衣女子的行为不道德、不文明,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这种行为是否必须以肖像曝光的方式进行广泛的传播和谴责,这种传播和谴责是否有损该女子的名誉,恐怕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8]此外,行人乱闯红灯是顽症陋习之一,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媒体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抓拍曝光的方式来治理行人闯红灯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还很多。实事求是地讲,媒体通过“偷拍”来曝光不道德、不文明行为和揭露违法行为,客观上对于弘扬精神文明、遏制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媒体在通过“偷拍”发挥其新闻监督作用时,经常面临着尴尬。首先,“偷拍”这种手段是否为媒体合法权利的正当运用?其次,曝光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应当承认,媒体对闯红灯者给予曝光,有助于遏制交通违法、提高社会整体道德层次,具有警示作用和积极意
义。但是,闯红灯属于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会影响闯红灯者的名誉,降低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有严重侵犯名誉权之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对于行人闯红灯的可以警告或者,但并未规定可以公开曝光。公开曝光涉及一个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这在许多体的人士看来,要比口头警告或者严重许多倍。更何况这对被曝光者也不公平,因为媒体并非对所有的闯红灯者或轻微的违法行为都给予曝光,而且有一些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甚至是公愤的其他严重违法现象也未进行公开曝光。[9]
结语:刊载“偷拍”的不道德、不文明或轻微违法行为照片可能会构成侵权。媒体在新闻实践中要把握一个度,不能一概认为只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公开曝光涉嫌不道德、不文明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物肖像。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不能不正当,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掩盖手段的非正当性。
用国旗做头像违法吗四集体照片中是否存在个人肖像侵权的问题?
案例:有一本杂志的整页配图,该图片无文字说明,人中的每个人都提着大箱小包,好像是在等候乘车。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是一位身着皮夹克,用一种惊讶、疑虑、担忧、恐慌的复杂眼神瞪着镜头的中年男人,焦点对准他布有皱纹和脱发严重的脑门。在整张照片中,他似乎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
如果说上例侵权嫌疑还不够明显的话,那么再请看2008年1月17日《南方周末》“写真”版刊发的一篇题
为《地铁里的中国人》的摄影报道,其中有两幅是抓拍的一男一女乘客在地铁列车上因犯困使劲张着嘴巴打哈欠的照片,形象极为不雅。
分析:集体照片是各肖像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在集体照片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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