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月芹,王进,王信善等与张洁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4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洁郝卫刘溪 
【审理法官】唐洁郝卫刘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张某 
【当事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张某 
【代理律师/律所】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朱婷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朱婷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俊华朱婷 
【代理律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962.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9:36 
孙月芹,王进,王信善等与张洁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44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
王迅老婆是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因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962.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唐洁
审判员郝卫
审判员刘溪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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