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商标行政保护制度
作者:沈奉洙
来源:《商情》2012年第19
        摘要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给予法律上的确认与授权,对商标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与裁定等。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行政保护队伍,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尤其是面对当今社会发生的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的情形,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的商标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商标权 行政保护 依法行政加强与完善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大量国外知名商标涌入国内市场,人们对商标的认知意识也逐渐提高,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随着商标事业的发展,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现象也大量产生,近期就有唯冠与苹果商标权之争。建立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机制已是当务之急,而如何在中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构建适应WTO体制的商标管理和保护模式,充分发挥中国特的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能动作用,
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联动,是值得探讨的现实课题。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的概念及优势
        针对如何保护商标权这一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单轨制的司法保护,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有商标法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规定就明确确定了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模式。
        商标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法定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实施的法律保护。商标权行政保护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执法,还包括政府管理机关对商标权予以保护的各个方面。商标权行政保护模式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增加了一种保护方法,它除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外,在与司法保护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又必然会产生一些两者相结合的新特点,而这两方面的特点就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中国特
        对商标权采取行政保护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积极主动。工商部门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或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基于职权主动予以查处。二是简便高效。工商部门只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基本的证据,从而快速有力地制止商标违法行为。三是手段有力。在执法手段上,工商部门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查封或者扣押等手段;在处理结果上,工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等处罚决定。四是分工协作。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工商局近300个,形成了密布全国的行政执法网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协作解决。
        二、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也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建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机构。尽管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局限以及商标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等社会人文环境的制约等原因,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还不够,商标权行政保护在法律体系方面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取得的进步
        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程序简便、主动灵活的行政执法优势,处理了大量商标违法案件,得到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广泛赞誉,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其中包括:(1)商标的注册申请量增多。随着商标在市场竞争中重要性的不断增强,商标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被人们认知,公民、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中国商标注册的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两万六千多件上升至2007年的七十多万件,核准注册商标(即有效注册商标)数也从1979年三万多件上升至2007年的二十六万多件。(2)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中国各省、市、县都设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以下均分设工商所,形成了全国覆盖的行政保护网络,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积极发挥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了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和一般商标违法案件,为保障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3)商标发展意识不断提高。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多次在重要会议和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抓住发展机遇,实施商标战略,创建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知名品牌的工作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持续加大商标发展战略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和社会商标意识的提高。
        (二)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规范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距离完整的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纵观商标法律制度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规范商标权的法律较少,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则充斥着整个商标权法律制度,而操作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甚至存在矛盾冲突,难以有效地保护商标权。(2)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存在问题,完善的法律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但就中国商标权的行政保护程序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部分程序繁琐。程序冗繁的特点最为突出的例子出现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由于中国实行商标相对在先权利审查,被提异议并经司法程序的初审公告的商标实际经历了行政三审、司法两审共计五级审查的冗繁历程。另一方面,部分程序缺失。由于相应程序的缺位,随意启动商标权行政保护、滥用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现象产生,无条件行政保护被当事人当作竞争工具来利用,为恶意举报、打压竞争对手等提供了便利。(3)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与商标类法律法规衔接不完善。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不单单需要商标类法律法规,更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配套支撑,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类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紧密度欠缺。
        (三)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在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力度方面,现行法律制度下的行政保护力度并不能满足遏制商标违法侵权的要求,仍有待进一步加强。(1)政府职能越位”—干预过度。中国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思维方式影响深重,人们习惯于按政府指令办事,政府部门习惯于指挥调度企业,习惯于包揽社会事务;而企业习惯于对政府的依赖和服从,习惯于政府部门的包办代替。表现在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上,政府对应由企业自主开展的商标发展建设采取过度的行政干预,这种职能越位使得政府部门背上了不应有的沉重包袱,导致行政成本过高、行政效率低下;本应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行政资源不适当地过度集中于个别企业身上,导致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不均。同时,滋长了一些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影响企业自身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均十分不利。(2)政府职能错位”—保护不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方式上的不加区分。不论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管理部门一律承担主动检查、主动保护的义务,不符合公权力尽量少干预私权利的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要求,这种做法对一些正常运作的商标产生了事实上的干扰。二是认定侵权标准上的过严把握。许多政府管理部门过于严格,在对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认定上,似是而非的多数被认定为侵权从而被制止,实际上对普通商标企业是一种损害。(3)政府职能缺位”—手段不力。商标信息缺乏完整性和透明度。在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
制度中,信息化建设仍然比较欠缺,特别是政府管理工作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缺乏完整性和透明度,不仅没有对社会和广大公众公开信息,连政府管理部门内部也没有可供使用的完整信息。信息不灵往往导致工作方向不清、工作方式落后或是工作效率低下,相对于一些商标管理信息高度发达,商标社会咨询服务十分完善的国家,中国的差距还很大。
        而在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方面,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仍有不畅。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存在诸多脱节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规定不明确。根据《商标法》第39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权行政保护的三项主要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背后实际上都有司法保护。但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二者之间具体应如何衔接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实践带来了困难。(2)实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贯彻不利。很多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查处商标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但由于受政绩观、部门利益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很多地方存在拖延移送或者不移送的现象,使商标侵权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构建中国特的商标权行政保护模式
        中国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虽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成果,但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
        1)完善商标权行政保护立法规定。从立法角度入手,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少,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繁杂的局面,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有效衔接;加快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适当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以衔接国际条约、公约中关于商标权行政保护的规定。
        2)加强商标权行政保护力度。按照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所作承诺,中国应加强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力度,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设立最低数额,提高最高限额,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完善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后果的法律条款。
        3)完善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现代行政应是程序行政,良好的行政程序具有防止行政专断、保护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等重要作用;行政程序不仅是实现行政实体权利的保
障,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因此,中国在商标的行政保护制度方面就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要求,结合中国商标保护的特点,尽快制定、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程序规范体系,从而能够真正提高中国商标行政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4)完善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制度。首先,建立行政指导制度。行政机关主动采取劝告、建议等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非强制性措施并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和配合来达到行政目的。其次,建立行政奖励制度。对于法定的行政奖励,应给予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化,连续不断地给予符合条件者以奖励,即坚持奖励制度的稳定性原则。
        5)协调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改革诉讼模式,使商标评审委员会从诉讼中解脱,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审理有关案件和处理商标事务。另外,行政机关应改变不愿移送案件的情况,在涉嫌犯罪商标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负职责,各有优势,应相互支持,不断加强协作配合,切实保证涉嫌犯罪商标案件移送渠道的畅通,使涉嫌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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