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布日期】2012.04.01
【文 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年4月6日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中国商标注册要求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