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2.04.06
∙【文 号】价费字[1992]149号
∙【施行日期】199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商标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物价局
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价费字[1992]14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上海、南京、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一、境内企业、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按《境内申请人向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一)向申请人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
二、境内申请人向中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事务所(目前仅限于湖北、广东、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商标事务所)办理。商标事务所按《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费标准》(附件二)向申请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申请人向中国或第三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各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境内申请人向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80
2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
3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150
5 商标复审 件 100-300
6 商标异议,争议 件 300-500
7 商标侵权 件 500
8 代办公证、认证文件 件 30
9 代拟、代办、代译证明文件 件 50
10文件翻译
(1) 外文译中文 千字 20-24
(2) 中文译外文 千字 30-35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 注:公证、认证、注册证明费,银行汇款手续费和通讯费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并
将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票据交申请人。
附件二:
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00-280
2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200
3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20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50-100
5 商标补证 件 50-100
6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件 50-100
7 商标评审 件 100-150
8 注销商标 件 50
9 商标设计 件 50-150
10 商标咨询 件 30-50
11 商标案件调查进行投诉 件 300-500
12 商标查询 件 50-80
13 代理重大商标案件 件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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