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不使用申请,不能以国际注册日期为三年期间的起点
(2012-11-16 10:54:06)
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不使用申请,不能以国际注册日期为三年期间的起点
(/李笑冬)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前几天,有客户提出一个问题:要对一件国际注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其三年期间的起算点,是不是这枚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
我们的回答:对国际注册商标,所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其三年的起算点,不是这枚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而是这枚商标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注册之日,亦即自这枚商标在中国取得注册保护之日起计算(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三年期间。
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国际注册日期计算三年,提出撤三,有可能会被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措辞大约是: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至撤销申请日未满三年。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20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点睛之处在于正确理解立法精神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
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国际注册商标在其未被中国局审查核准予以领土延伸注册之前,不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虽被冠以注册日期(其实质是申请日期),但这枚商标仍有很大的可能会被中国商标局驳回。此外,国际注册商标还有后期指定的情况,后期指定的国际注册商标,其注册日期与其在中国受保护的日期,本身就有可能相差长达3年。
进一步讲,国际注册商标在其未被中国局审查核准予以领土延伸注册之前,尚未占据中国的注册商标保护资源,也就不存在让渡这种资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