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琪惠、吴如恩、邢静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3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琪惠;吴如恩;邢静杰
【当事人】潘琪惠吴如恩邢静杰
【当事人-个人】潘琪惠吴如恩邢静杰
【代理律师/律所】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王硕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王硕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桑磊王硕
邬倩倩个人资料【代理律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潘琪惠
【被告】吴如恩;邢静杰
【本院观点】吴如恩与邢静杰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5月4日,吴如恩以个人名义向潘琪惠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2019年1月31日,吴如恩与潘琪惠经过结算后,
重新向潘琪惠出具借条,金额为15万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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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0:54:28
潘琪惠、吴如恩、邢静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13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琪惠。
委托代理人:桑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如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静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琪惠因与被上诉人吴如恩、邢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琪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吴如恩、邢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琪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250元及2020年2月1日以后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7日,邢静杰、吴如恩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吴如恩向潘琪惠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2019年1月31日经清算后,吴如恩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15万元。邢静杰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通过向潘琪惠支付利息共计28笔,足以证明邢静杰明知并认可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支付利息的行为视为对15万元借款的追认。该笔
借款发生在邢静杰、吴如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邢静杰辩称,本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帮吴如恩进行转账并不是对此款项的追认,是处出于亲情和家庭和睦的考虑。该笔借款没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潘琪惠提供对公账户错误,吴如恩也未提供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使用记录。吴如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已婚女子同居,对婚姻不忠,证词不足为信。
原告诉称 潘琪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吴如恩、邢静杰共同偿还潘琪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5250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利率0.7%/月计算)。二、判令吴如恩、邢静杰支付潘琪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期内的利率0.7%/月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吴如恩、邢静杰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4日,吴如恩向潘琪惠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条今借潘琪惠现金18万元整,利息七厘/月支付,借期一年,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借款人;吴如恩(签名)2015年5月4日”。出具借条当日,潘琪惠履行了出借义
务,吴如恩予以认可。之后,吴如恩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潘琪惠予以认可。2019年1月31日,潘琪惠与吴如恩经清算,又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潘琪惠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利息七厘/月支付,利息按月支付,借款人:吴如恩(签名)2019年1月31日”。另查明,对于借款15万元,吴如恩自认用于了吴如恩、邢静杰共同经营的淮南恩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如恩、邢静杰系夫妻关系,现出现了感情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借款本息问题,吴如恩向潘琪惠借款,有15万元借条及潘琪惠的自认予以证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潘琪惠要求吴如恩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潘琪惠与吴如恩在《借条》上约定,月息为7厘,潘琪惠诉请吴如恩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利息5250元及2020年2月1日以后利息(按借条约定支付),由于该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吴如恩亦予以认可,故此,支持潘琪惠的利息诉请。
关于邢静杰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案两张《借条》的借款人均系吴如恩。2015年5月4日吴如恩向潘琪惠借款18万元,2019年1月31日潘琪惠与吴如恩借款本息进行清算后又重新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的出具视为潘琪惠与吴如恩对借款的重新约定,该新约
定亦未征得邢静杰的同意。故此,潘琪惠与吴如恩签订借款合同对邢静杰没有约束力。对于吴如恩自认15万元出借款用于了与邢静杰的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由于吴如恩、邢静杰间的夫妻关系存在一定问题,吴如恩的自认可能损害到他人利益,故对吴如恩自认15万元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经营的陈述不予采信。潘琪惠对15万元出借款用于吴如恩、邢静杰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潘琪惠要求邢静杰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一、吴如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琪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250元及2020年2月1日以后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潘琪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5元,保全费1270元,由吴如恩负担。
二审中,潘琪惠提交如下证据,一、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拟证明:邢静杰对借款是知情并认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邢静杰质证意见:号是我本人的,聊天内容不是真实的。本院认证意见:邢静杰认可聊天的号属于其所有,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二、聊天语音(文字记录)一份,拟证明:邢静杰对借款是知情并认可,且自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邢静杰质证意见:号是邢静杰的,但曾经遗失,语音不是邢静杰的。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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