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峻溥、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8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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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卫峻溥;郭具中 
【当事人】卫峻溥郭具中 
【当事人-个人】卫峻溥郭具中 
【代理律师/律所】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占成曹威 
【代理律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卫峻溥 
【被告】郭具中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峻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1:34:12 
卫峻溥、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28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峻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峻溥因与被上诉人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峻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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