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峻溥、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8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22岁周俊伟老婆【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审理法官】宁小昆常青江松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卫峻溥;郭具中
【当事人】卫峻溥郭具中
【当事人-个人】卫峻溥郭具中
【代理律师/律所】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占成曹威
【代理律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卫峻溥
【被告】郭具中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峻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1:34:12
卫峻溥、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28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峻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具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峻溥因与被上诉人郭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峻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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