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丽 
【审理法官】赵俊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22岁周俊伟老婆
【当事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当事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当事人-个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志钧 
【被告】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志钧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钧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钧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志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9:45:58 
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9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长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钧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钧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志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