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丽
【审理法官】赵俊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22岁周俊伟老婆【当事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当事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当事人-个人】周志钧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志钧
【被告】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钧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钧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志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9:45:58
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9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长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志钧因与被上诉人蔡平、焦翀、韩素丹、李红、郭金华、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钧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钧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志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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