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强与呼梅,李晓虎,孟伟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
【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宝强;李晓虎;呼梅;孟伟霖
【当事人】刘宝强李晓虎呼梅孟伟霖
【当事人-个人】刘宝强李晓虎呼梅孟伟霖
【法院级别】于和伟老婆宋林静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宝强
【被告】李晓虎;呼梅;孟伟霖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不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晓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李晓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担保人孟某某去世后,尚未确定遗产范围及进行遗产分配,且上诉人亦未提供 孟某某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呼梅、孟伟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宝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诉人刘宝强借款本金 1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刘宝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均由被上诉人李晓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55:15
【一审法院查明】孟某某的遗产,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孟伟霖没有继承遗产和不应偿还借款是完全错误的。 3、孟某某生前与被上诉人呼梅是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呼梅也是仅仅陈述自己没有继承丈夫 孟某某的遗产和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一审人民法院还是认定被上诉人呼梅没有继承遗产不应偿还借款,这是不合法的错误认定。 4、假设孟某某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就是孟某某的个人债务,孟某某借款时与被上诉人呼梅是夫妻关系,现在孟某某已经离世,那么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呼梅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孟某某的份额,总应该用于偿还孟某某在上诉人处的借款吧。一审人民法院对此一概不予认定,是对上诉人及其不公正的。 三、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他人起诉被上诉人李晓虎、呼梅的民间借贷案件时,所有相关案件细节与此案完全相同,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李晓虎承担还款义务,而上诉人的本案确同案不同判,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李晓虎辩称,我和孟某某在2018年向刘宝强借的钱,前两笔钱的利息都是孟某某给刘宝强偿还的。 呼梅辩称,借款不是我借的,且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未用于夫妻生活期间,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孟伟霖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宝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李晓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被告呼梅、孟伟霖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在借款之前与被告李晓虎不认识。 2018年6月28日,孟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约定月息为2.5分,在出具借条时被告李晓虎以借款人身份签字摁印, 孟某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摁印,原告将该笔借款转账至 孟某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后,孟某某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清偿了利息 28300元,被告李晓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 孟某某生前与被告呼梅系夫妻关系, 孟某某与被告孟伟霖系父子关系。 2020年2月19日孟某某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晓虎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原告与被告李晓虎均认可该笔借款以转账方式实际交付给了担保人 孟某某并由其支配和使用,借款后原告亦未向被告李晓虎主张过借款,利息一直由 孟某某清偿,应认定孟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原告与被告李晓虎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晓虎还本付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宝强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李晓虎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宝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刘宝强与呼梅,李晓虎,孟伟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民终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伟霖。
上诉人刘宝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晓虎、呼梅、孟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2020)陕06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宝强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李晓虎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
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约定2分5厘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利息暂计为:33750元),合计:183750元;被上诉人呼梅、孟伟霖对该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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