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雨,刘小润,朱泳与马小强,翟桂芳,赵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38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娟姜华陈洁婷
【审理法官】李娟姜华陈洁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泳;陈静雨;刘小润;翟桂芳;赵辉;马小强
【当事人】朱泳陈静雨刘小润翟桂芳赵辉马小强
【当事人-个人】朱泳陈静雨刘小润翟桂芳赵辉马小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泳;陈静雨;刘小润
【被告】翟桂芳;赵辉;马小强
【本院观点】上诉人请求按照所持股份份额承担拖欠翟桂芳的工资清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XX超市注销后,陈静雨作为登记经营者,朱泳、刘小润、马小强、赵辉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对于上诉人在经营者内部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应属于其内部责任划分,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
【权责关键词】合同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于和伟老婆宋林静【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按照所持股份份额承担拖欠翟桂芳的工资清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XX超市注销后,陈静雨作为登记经营者,朱泳、刘小润、马小强、赵辉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对于上诉人在经营者内部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应属于其内部责任划分,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一审判令陈静雨、朱泳、刘小润、马小强、赵辉共同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静雨、朱泳、刘小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1:18: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阎良区XX超市(以下简称
XX超市)成立,登记经营者为陈静雨,实际经营者为刘小润、朱泳、马小强、赵辉。2019年1月28日,翟桂芳应聘至XX超市,职位为理货员,月工资2200元,全勤奖100元。2019年3月7日,XX超市注销。XX超市注销后,运营至2019年4月1日。在XX超市运营期间,拖欠翟桂芳2300元工资未能支付,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4月12日,翟桂芳将陈静雨诉至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静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另,时至庭审之日,XX超市经营者未能对超市债务情况进行清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牌、考勤表、工资明细、通讯录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
酬。本案中,原审五被告在经营XX超市期间,拖欠翟桂芳工资2300元未能支付,故翟桂芳有权要求原审五被告支付工资2300元,翟桂芳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静雨、被告赵辉、被告刘小润、被告马小强、被告朱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翟桂芳支付拖欠的工资2300元;二、驳回原告翟桂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被告负担。因原告翟桂芳已预交,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翟桂芳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泳、陈静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为XX超市四个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朱泳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份额承担所欠翟桂芳2300元工资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XX超市于2019年1月聘用翟桂芳,在超市正常经营期间按时向翟桂芳发放了1月2月份工资。XX超市于2019年4月1日倒闭后,在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航城路工商所所长王涛及其李副所长的主持下进行清算工作,核算超市所欠员工工资为100612元,其中欠翟桂芳2
300元工资没有支付。XX超市四个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共同参与清算工作,并同意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其中赵辉占股20%、马小强占股20%、刘小润占股30%、朱泳占股30%。清算协议已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综上,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刘小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陈述其上诉请求,其书面上诉请求为: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为XX超市四个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朱泳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份额承担所欠翟桂芳2300元工资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XX超市于2019年1月聘用翟桂芳,在超市正常经营期间按时向翟桂芳发放了1月2月份工资。XX超市于2019年4月1日倒闭后,在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航城路工商所所长王涛及其李副所长的主持下进行清算工作,核算超市所欠员工工资为100612元,其中欠翟桂芳2300元工资没有支付。XX超市四个合伙人赵辉、马小强、刘小润和朱泳共同参与清算工作,并同意按照各方所持有股份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其中赵辉占股20%、马小强占股20%、刘小润占股30%、朱泳占股30%。清算协议已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综上,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陈静雨,刘小润,朱泳与马小强,翟桂芳,赵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38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