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17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明;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明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明 
【当事人-公司】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光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光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某某光 
【代理律所】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明 
【被告】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高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高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59:26 
高明、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17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光,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宏光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门书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姗,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明因与被上诉人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爽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佟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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