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供应商物料质量问题赔偿协议
供应商物料质量问题赔偿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一、说明
鉴于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出现的物料质量问题将会给×××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为界定损失以及明确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与相关协议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本协议规定为准,未冲突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目的
工伤赔偿协议书签定本协议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强化供应商从源头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物料质量要求,杜绝物料批量质量问题。追究物料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简化工序、设计/工艺/材料/设备/关键岗位人员等变更随意、新员工仓促上岗、过程控制不力、出厂检验弱化、重要PCN不通知约责任,对不符合物料规格书要求和导致
×××”等不良行为的违
×××生产或市场批量质量问题的供应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甚至取消供货资格。从而强化供应商提高质量意识,树立质量无小事和因质量问题可能给双方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忧患意识。
三、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以下情况:
1、供应商来料在×××检验、生产和市场环节发现重要指标不符合物料规格书要求(含供应商提供或发布的物料技术规格资料,×××公司物料技术规格书)。
2、不严格按照×××公司物料规格书执行,私自更改设计、加工工艺等相关技术要求,在×××发生生产、市场质量事故的。
3、偷工减料、简化工序,不按照正常工序进行生产并对×××公司造成生产、市场不良影响的。
4、制造商、代理商知情不报,明知道存在批次器件质量问题、隐患,却不顾×××利益,继续欺骗并×××使用
问题产品向×××供货的。
5、虽非故意所为,但已经给公×××司造成生产或市场恶性质量事故,如生产中大批量报废或返工维修、市场批量整改。
6、供货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并且长时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的,严重影响甲方物料质量指标的。
四、质量反馈及不合格品的处理条款
1、供应商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和处理供货所发生的品质问题,对×××每一起质量投诉24小时内给
予回复,并及时制定出短期解决方案和长远的控制措施,×××质量部将在随后供应商的供货中着重检查、跟进,以判断供应商所采用的措施是否有效。
2、双方技术、品质方面存在的争议,应以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及量产图纸、《来料检验规范》为处理、解决依据。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如被×××判为不合格,×××将按如下办法处理:
(1)让步接收 ×××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品做出让步接收的评估后,×××采购部办理“物料特采申请”手续,并视供应商品质持续改善之进展状态,确定其承担质量扣款的数额,扣款标准划分如下:
重点控制项目(AQL≤1.0):不合格批次产品货款总额的5%
一般及轻微项目(AQL≥1.0):扣罚该批产品货款总额的3%(2)筛选 供应商承担×××筛选所用工时(50元/小时/人)的费用,并承担该批货款总额3%的质量。
(3)拒收或退回 被拒×××收或退回的产品,供应商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后方能再次提交×××。在提交时,应做好标识单独存放,不得混批,若发现混批,×××有权退货并扣罚供应商3倍该批产品价值总额的(金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计)。已经被判定的不合格品,供应商未经任何返修处理再次交付×××检验,一经发现,×××有权作破坏性标识。供应商在收到退货通知的1周内取回其不合格品,逾期则按1%的货值收取储存费,逾期3周以上未取回,则澳博阳有权对该批产品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
注:因凡须符合RoHS要求的零部件属于重点控制范围,收货时如发现供应商未能随货附带相关品质符合声明,所有零件将全数拒收并退回,除此之外,在附带品质符合声明批量的来货中,×××IQC将对来料进行Ro
HS的检测,如发现品质异常或与供应商原有提供检验报告不相符的部分,将收取¥500元的检测费并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第一次发现品质不符,全数退回,供应商须尽快补货,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2.第二次发现品质不符,全数退回,并处以该批产品价值总额的3倍; 3.第三次发现品质不符,全数退回,并永久取消供货资格。
(4)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影响×××正常生产的,供应商应进行等质等量调换,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工时,材料等消耗),补偿费为拣出不合格品零件价值总额的1~3倍,且供应商必须承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5)不合格零配件导致×××客户退货返修的,供应商承担拣出不合格品零件价值总额3倍的质量和因返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7)工序外包产生的不合格品,超出×××供给零件、原料额定损耗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
应承担不合格品所含×××供给零件、原料的价值总额和1倍不合格品零件加工费的质量。
(8)供应商接到×××质量扣款通知后,如有异议,必须于7天内向×××书面提出,否则×××有权按本细则及扣款通知扣款。
(9)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供应商产品入×××仓库之日起两年,在经双方确认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因供应商所供物料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在销售或顾客使用过程中出现大的质量事故或严重损坏×××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则对供应商处¥10000-100000元,并由供应商承担×××的相关损失。
(10)×××根据供应商质量控制或质量状况,有权要求供应商整改,若供应商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同类问题重复出现,质量水平指标未见改善,×××有权对供应商处以¥5000-10000元/次的,并可书面通知供应商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已经签署的框架采购协议和其他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解释权归×××有限公司采购部。
第二篇:工伤赔偿协议应依法确定
工伤赔偿协议应依法确定
[案情简介]
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2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其医药费由其垫付公司报销。终结后,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同年9月彭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
残。某电气公司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向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八级伤残。
11月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立案后,经开庭查明上述事实。另,按该省关于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4万余元。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合议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某电气公司依法支付彭某相应工伤待遇,某电气公司按协议书支付彭某的5000元予以扣除。
[本案焦点] 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此案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彭某在与某电气公司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否再主张相关权利,仲裁庭在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受伤后,就因工伤残待遇问题与某电气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
意思的表示。尽管彭某此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双方对预期的风险都应该有预判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应由彭某承担,他不得再主张相关权利;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不属于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得由电气公司承担,电气公司不得再要求彭某返还赔偿金。综合以上分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了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可以认定彭某已放弃了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