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五项制度
物品寄存制度
一、宾馆必须设置旅客财务保管室、寄存室、寄存柜,配备保险箱,专人保管、昼夜值班,确保旅客财物安全。
二、登记员、服务员要督促旅客寄存贵重物品和现金。执意不存的让其在登记簿上签字证明。
宾馆服务员管理制度三、建立《现金、贵重物品登记簿》,对住宿旅客寄存的财务进行严格的登记。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既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
四、住宿旅客寄存现金和行李时,应将现金与行李分别存放,严禁在包内夹带现金。
五、寄存处服务员在办理寄存手续时,要坚持一人一牌,严禁二人以上合用一个寄存牌。
六、住宿旅客提取财务时,服务员要对照房号、床号、寄存牌号、物品件数、特征、证件号码,经查验核实,由住宿旅客签名后,方可领取。
七、服务人员和财务保管人员对住宿旅客寄存的财务要给予保密。
八、服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交接班时,要办好财务交接手续。
九、严禁收存枝、弹药、公文要件、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由旅客封交旅店服务员存入保险箱,由旅店开列寄存凭据领取。
十、旅客保管室内严禁吸烟、会客,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十一、旅客寄存的物品,超过15天无人领取时应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处理,确实无人认领时,造册登记,集中上交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旅店不得私自处理。
情况报告制度
一、宾馆指定专人负责通缉、报告查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
二、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通报和协查单时,要求每个职工熟记协查对象和携带物品的特征,发现可疑人员,遇有相貌特征相似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通缉、通报、协查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让无关人员翻阅,其内容也不许向外传播。
四、宾馆职工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1、携带支弹药或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无正式证明手续者;
2、旅客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形迹可疑者;
3、旅客酗酒闹事,或有行凶迹象者;
4、旅客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
五、如发现旅客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精神病和病危死亡可能者,亦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有麻风等传染病患者,不得收留住宿。
旅客须知
一、凡是住宿的旅客,必须凭合法的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按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实行先付款后住宿、离店结账制。结账时间以中午十二时为限,超过中午十二时,另加房金百分之五十,超过下午五时,按一天收取房金。
三、旅客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和铺位住宿,不准私自同别人调换床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不准将床位转让他人住宿,不得卧床吸烟。
四、携带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必须交柜寄存;机密文件、武器弹药按管理规定,交公安机关或武装部门管理;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严禁带入。
五、非眷属不准同居,不准赌博、不准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不准在旅店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大声喧哗和进行其它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客必须自觉遵守旅店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的检查。
八、旅客要提高警惕,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如发现可以人员应立即报告服务人员或旅店负责人,直至公安机关。
安全责任制度
一、负责人
1、组织全体职工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旅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加强对治保组织的保安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认真协查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人员和赃物、罪犯。
4、发现有违法罪犯嫌疑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服务员
1、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主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验证登记传输制度
一、登记员必须认真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保证人证相符。
二、详细巡查旅客的相关情况。主意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
三、督促住宿宾馆逐人登记,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旅客登记簿》,登记员对住宿旅客填写的内容要逐项核实,发现错登、漏登的要及时改补。登记字迹要清楚,严禁不登、少登、漏登。
四、对无证投宿旅客,要查明无证原因,安排专用客房,并书面及时保属地派出所。
五、宾馆要配备专人采集传输旅客信息,采集率、录入率、传输率均达100%。单独装机的宾馆单位,每日传输不少于3次,晚上10点后住宿及开钟点房的旅客,要及时传输旅客信息。
六、通过其他方式传输的宾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旅客登记簿》报送到录入点,每日录入传输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