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6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30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海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海
【当事人-个人】李洪海
【当事人-公司】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龙波
【代理律所】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洪海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8:24
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30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正阳路3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汉,董事长。
孙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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