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楼家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1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 
【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涛;楼家豪;吴亚红 
【当事人】孙涛楼家豪吴亚红 
【当事人-个人】孙涛楼家豪吴亚红 
【代理律师/律所】李艳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艳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艳东 
【代理律所】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涛 
【被告】楼家豪;吴亚红 
本院观点】孙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孙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0元,由孙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6:10:33 
孙涛、楼家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孙涛(2022)皖04民终4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家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亚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涛因与被上诉人楼家豪、吴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8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涛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0元,由孙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审 判 员 魏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漫漫
书 记 员 陶丽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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