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李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3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1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李杨 
【当事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李杨 
【当事人-个人】李杨 
【当事人-公司】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科新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科新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科新 
【代理律所】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 
【被告】李杨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37:01 
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李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1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618号金都家园物业楼二楼。
     负责人:庄明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孙涛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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