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勇、周晓宇等与侯世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5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8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光星徐承凤衣振国
孙涛【审理法官】刘光星徐承凤衣振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侯世东
【当事人】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侯世东
【当事人-个人】姜勇周晓宇侯世东
【当事人-公司】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鹏锐山东平与正律师事务所;肖蕾山东平与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鹏锐山东平与正律师事务所肖蕾山东平与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鹏锐肖蕾
【代理律所】山东平与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侯世东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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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为实现合同约定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的承担方式,侯世东在一审中提交了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缴费发票,一审法院判令姜勇、周晓宇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
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33: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勇系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勇、周晓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侯世东借款,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借出方(甲方):侯世东……借入方(乙方):姜勇……担保方(丙方):孙涛……甲乙双方经烟台牟平区圆泓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达成协议,由乙方向甲方借入资金,并由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人民币¥500000元。(二)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每月17日为一结息期,每结息期末日前须付清当期利息¥7500元,利息总额为¥90000元。(三)三方同意借款
期间按月利率1.5%计息;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变更而调整。(四)借款本息按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17日。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逾期每日按欠付金额的0.0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六)……第二条借款用途乙方保证上述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借款。……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4、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担保1、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及权利义务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2、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担保事宜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为:编号为YHB20022512的《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人为孙涛。3、本条约定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丙方保证在乙方未按时还款时,由丙方无条件垫付偿还本息。……第六条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烟台牟平区圆泓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执一份备案。……”合同落款的借出方有侯世东签名按手印,借入方有姜勇、周晓宇签名按手印,担保方有孙涛签名按手印,并盖有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印章。 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YHB20022512的《保证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出借方):侯世东……乙方(担保方):孙涛……丙方(借入方):姜勇……为保障编号为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乙方自愿为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担保。现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第一条被担保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为准。借款合同的内容如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担保且不就借款合同的变化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抗辩。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第四条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止。……”合同落款的出借方有侯世东签名按手印,担保方有孙涛签名按手印,借入方有姜勇、周晓宇签名按手印并盖有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印章。 同日,侯世东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6212××××5931向姜勇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6222××××6081转账500000元。姜勇、周晓宇向侯世东出具借条及收到条各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款人姜勇于2020年2月25日向出借人侯世东借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借款期限12月,月利率1.5%,于2021年2月24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签字):姜勇周晓宇借款日期:2020年2月25日”,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侯世东银行转账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收款人(借款人):姜勇周晓宇收款日期:2020年2月25日”。借款后每月17日按月利率1.5%偿还借款利息,直至2020年9月22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7750元,之后再未偿还利息,亦未偿还过本金。 因本案诉讼,侯世东与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
月14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该所律师潘永慧代理本案诉讼事务,代理费为34000元。2021年3月9日,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开具了34000元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给侯世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侯世东与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侯世东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但姜勇、周晓宇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最后一笔利息支付时间即2020年9月22日所支付利息7750元应为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的利息,故侯世东自2020年9月18日要求姜勇、周晓宇继续支付利息于约有据,予以支持,但依法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对于侯世东主张已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4000元,且提交了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缴费发票予以证实,姜勇、周晓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侯世东主张的律师费34000元予以支持。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对姜勇、周晓宇所欠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姜勇、周晓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姜勇、周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侯世东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二、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姜勇、周晓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姜勇、周晓宇、烟台永利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2.诉讼费用由侯世东承担。事实和理由:侯世东并没有实际支付律师费。第一次开庭时并其没有向法庭提交律师费的发票,只是提供了一份代理合同,其后补开的发票,也没有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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