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模板1:人事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内容
人事调动管理内容指晋升、降职降级、调职等。
第二条  职务等级升降
晋升(升级、升等)及降级降等由部门经理填写《人事变动申请表》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力资源中心签注意见后,呈董事长批准。
第三条  内部调动
1、调动分为两种情况: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其调动程序为:
A、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B、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人事变动申请表》和《移交清单》;
C、调动员工需经原工作部门经理和新工作部门经理同意;
D、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E、董事长批准;
F、办理员工变动交接手续,调动员工到新部门工作。
(2)员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或其他部门有员工更感兴趣的同等级职位空缺时,得到原工作部门和新工作部门一致同意的员工调动,其调动程序为:
A、员工在征得部门经理和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可直接或通过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名;
B、通过用人部门的甄选;
C、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人事变动申请表》和《移交清单》;
D、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E、董事长批准;
F、办理员工变动交接手续,调动员工到新部门工作。
第四条 未经批准的升、降、调申请表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表留人力资源中心备查。
制度模板2:休假管理制度
(一)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不含路程)。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婚假几天国家法定2020天。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职工在探
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部门申报。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法定假日包含在探亲假之内。
探亲往返路费自理,按日扣除效益工资。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相关科室医生的诊断证明(根据病情需要,可进行院内会诊),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主治医师以上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病假期间按日扣除效益工资。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否则按旷工处理,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事假按日扣除全额工资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丧假
1.产假假期:平产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2.婚假假期:达到晚婚年龄(25周岁,女23周岁)的,给婚假15天;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女20周岁),给婚假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3.节育手术假期:节育手术假可凭医生的诊断证明休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工作人员父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请假审批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不得影响科室的正常工作,必须持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一天之内由科室主任批准,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手续。一周之内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手续,超过一周经科室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院长批准,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手续,环节干部请假由院长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开具请假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