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与姜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俊河结婚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23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国利张淑丽雷蕾 
【审理法官】张国利张淑丽雷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爽;姜和 
【当事人】郑爽姜和 
【当事人-个人】郑爽姜和 
【代理律师/律所】冯玉涛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玉涛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玉涛 
【代理律所】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爽 
【被告】姜和 
【本院观点】郑爽在一审起诉时称2019年1月30日,姜和向郑爽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爽在一审起诉时称2019年1月30日,姜和向郑爽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枚。对于借款的给付方式,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郑爽称郑爽先把钱转给郑爽母亲王华,再由王华转给姜和,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郑爽又称将钱先转给王华,王华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姜和。对于借款给付方式,前后陈述矛盾。此外,在一审第二次庭审及上诉状中,郑爽又称2018年3月31日姜和向郑爽借款60000元,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姜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1月31日姜和重新为郑爽出具66000元的借据。以上陈述与郑爽起诉时称2019年1月30日,姜和向郑爽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相矛盾。综上,郑爽对于借款形成原因,以及借款给付方式陈述均相矛盾。此外,依据姜和提交的郑爽母亲将车取回并为姜和出具的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和与郑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郑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郑爽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郑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48: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0日,姜和为郑爽出具了金额为66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约定在期限内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逾期不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在2019年1月30日姜和虽然为郑爽出具了借款借据,姜和称此借款借据的形成是郑爽的母亲王华委托其卖车形成的,后郑爽的母亲王华将车取回,并给姜和出具了说明,能够说明郑爽与姜和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和也举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姜和对涉案借款的交付也提出了异议,但是郑爽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将涉案的借款66000元交付给姜和的充足证据。故对姜和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郑爽要求姜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爽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1.2018年4月23日欠据一枚,证明上诉人的母亲出具了一个取车说明,一审中的借款和车款不是一个事情。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欠条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欠据与本案中的借款没有关系或者不具有关联性,因为此欠条的形成就是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说的2018年初,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卖车,被上诉人出具的这枚欠条。出具后又到了2019年1月份上诉人的母亲到被上诉人说车没有卖出,给钱或者交车,又让被上诉人出具了一枚66000元的本案借款凭证,出具以后在2019年8月30日上诉人的母亲到被上诉人将车辆取走,并出具了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母亲的照片和说明,其中明确说明欠条已丢。结合王华给被上诉人出具的说明来看,能够反映出事情是王华和上诉人母子共同利用被上诉人不识字而进行欺骗。上诉人提交证据2.借据一枚,证明在2018年3月30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了借据的原件,而本次涉案的借据是在原始借款的基础上重新打条形成的。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签字不是被上诉人书写的。上诉人提交证据3.录音光盘一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针对证据3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录音中不是被上诉人本人,该录音不是完整的,掐头去尾,同时原始载体和录音时间不能提交法庭,是针对涉案借款数额而制作的虚假录音。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被上诉人对欠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诉人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因被上诉人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且上诉人提供的借据上没有借款日期,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因被上诉人称录音中不是本人,且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2018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60000元,月息一分,上诉人给付现金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借据一枚,借款期限十个月至2019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在2019年1月31日被上诉人重新为上诉人出具66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逾期按2分计息。后一直未还款,故上诉人提起了诉讼。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正确。原审中认定借款借据的形成是卖车形成的是错误的,卖车之事与本借款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主张。    综上所述,郑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郑爽与姜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民终23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涛,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爽因与被上诉人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2018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60000元,月息一分,上诉人给付现金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借据一枚,借款期限十个月至2019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在2019年1月31日被上诉人重新为上诉人出具66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逾期按2
分计息。后一直未还款,故上诉人提起了诉讼。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正确。原审中认定借款借据的形成是卖车形成的是错误的,卖车之事与本借款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