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
【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路梦星;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当事人】路梦星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当事人-个人】路梦星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路梦星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扣押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新证据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邢晓瑶【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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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查,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上诉人递交案涉申请,被上诉人收到后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案涉答复并向上诉人送达,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公安未央分局关于对路梦星申请事项的答复》,对上诉人所申请事项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答复,并说明了理由,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无证据证明亡夫生前涉嫌盗掘古墓藏,其行为不符合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被上诉人辩称作立案处理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在人已火化后作刑事立案处理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系对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的行为不服,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路梦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路梦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0:35: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路梦星于2019年12月26日向公安未央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责令补签公开住宅搜查证并说明原因;2.核查相关公安人员身份;3.责令公开调查、搜查住宅笔录;4.责令公开扣押清单及笔录;5.责令公开死者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证据;6.责令公开所涉现场人员姓名及相关场所工地性质。公安未央分局收到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路梦星作出《关于对路梦星申请事项的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查,2018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众报称有人在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城门古河遗址内沙堆中被埋,后公安、消防等多人参与救援,当日17时30分挖出一名被埋人员梁某某(已死亡);约21时许,挖出另一名被埋人员翟某某(已死亡)。现场挖出翟某某时,在其两腿之间提取到手电筒状疑似探测器一个,法医对翟某某尸表检验时,在其夹克内提取到59枚古钱币。经西安市未央区XX中心XX室出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对翟某某、梁某某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初步检验结论为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并有西安市未央区文物局出具证明,经渭桥考古队现场踏查,确认事发地位于洛城门桥遗址范围。2018年12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汉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2018年1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11.23洛城门古文化遗址被盗掘案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翟某某、梁某某已于2018年11月23日当日在盗掘现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2018年12月27日,涉案59枚古钱币已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汉城派出所移交给西安市文物稽查队。关于第1、3条的申请事项,属于当日出警民警对现场人员及场所的调查取证,并未涉及搜查住宅。关于第2条的申请事项,当日接报警后均由汉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出现场参与救援、调查及后续工作。关于第4、5、6条,其中死者的尸表检验结论已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向原告告知。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关于翟某某非正常死亡案的案卷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信息不予公开。关于11.23洛城门古文化遗址被盗掘案的刑事案卷系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信息不予公开。"路梦星收到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公安未央分局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西安未央分局关于路梦星申请事项的答复》违法;2.判令公安未央分局依法对所申请事项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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