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李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9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娟万丙申肖雅 
李博
【审理法官】刘娟万丙申肖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宇宙;李博 
【当事人】赵宇宙李博 
【当事人-个人】赵宇宙李博 
【代理律师/律所】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娟 
【代理律所】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宇宙 
【被告】李博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宇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41:12 
赵宇宙、李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终49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宇宙因与被上诉人李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7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宇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宇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娟
审 判 员  万丙申
审 判 员  肖 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云龙
书 记 员  何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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