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男(冀市监石处〔2021〕13013121001040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3121001040号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
【处罚日期】2021.07.31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平山县
【处罚对象】李博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16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1〕13013121001040 号当事人:李博男(平山县笑小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131600497131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觉镇东王庄村西街 16经营者:李博男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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