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街拍客”
作者:李晓磊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1期
    相关网络平台要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加强审核和监管,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删除,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短视频平台,要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加强审核和监管——
    李晓磊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一些街头摄影拍客开始偷怕路人照片牟利。这种行为虽然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可维权案例却少之又少。
    8 月25 日,19 岁的北京女孩小斯刚刚走进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就被一中老年摄影拍客围了过来。他们手持单反、变换焦距,将镜头死死对准小斯。
    小斯赶紧用包遮挡面部,“街拍客”则穷追不舍,甚至跪在地上俯拍。直到她消失在人,拍客才回归原位,继续用取景器寻女主角。
    这些拍客外表“土气”,却只对穿戴时尚女性感兴趣。
    很多人不知晓“街拍客”的意图是什么?其实,他们的照片会出现于自媒体平台,发布者用极具诱惑力的标题进行“吸粉”,最终达到商业目的。
    凭借这些,很多“街拍客”成为知名自媒体人,数百万的粉丝,让偷拍产业越来越壮大。多名受访律师称,该行为虽违反规定,但也有法律空子可钻。
    街拍无下限
    街拍源于欧美国家,最早是满足时尚杂志需求,摄影师除在街上捕捉时尚元素外,还要传递民间流行信息。常规意义街拍,主要是人物衣服细节。慢慢的,这项活动成为国内年轻人一项新的文化活动。
    互联网高速发展后,街拍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一些摄影师开始专注街拍,有的拍摄是提前安排好的模特,更多的则是陌生公众。
    大多公众对街拍并不熟悉,且不能广泛接受,所以拍客们用长焦镜头远距离偷拍。早些时间,他们虽拿图片从互联网公司换取利益,可总体收入欠佳。
    当自媒体迅速走红后,这批拍客开始在多个平台开设账号,自行传播图片,然后赚取流量及其他费用。
    “无论哪个阶段,未经同意发布肖像图片都是违法的。”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王露阳博士透露,但被拍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案子少之又少,“所谓流量费,连个法律概念都没有,维权成本也太大,极少有人愿意打官司。”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后,的确发现此类判例不多见。“因为涉及隐私权问题,有的案例不能公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朱宝律师说。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梁宏刚律师表示,街拍图片还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前两个较好理解,所谓‘隐私权’,是有一部分拍客,抱有龌龊心理,故意偷拍一些女性隐私部位,并放大特写,博取关注。”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合伙人单艳伟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隐私权,但没有对其进行量化,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以及社会价值判断。”
    所以,不少城市街拍越来越泛滥,并且出现不少“圣地”。除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外,还有成都远洋太古里、杭州银泰百货、重庆观音桥北城天街、广州东山口、上海新天地等。
    在这些商业洪流中,每天都有拍客等待美女出现。杭州一摄影记者表示,自己也是街拍爱好者:“如果发现形象特别好的少男少女,会征求意见再决定是否拍摄,后期传播方式也会提前说明。”
    北京一摄影记者称:“大家觉得太普遍了,所以很难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他举例说,自己曾拍摄到一对男女亲热,图片在互联网传播后便收到律师函,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家庭。
    还有个现象,除了不想露脸的路人外,很多年轻人故意在镜头面前表现,他们想利用拍客的网络影响力推销自己,但表现方法怪异,如劈叉、翻跟头、摔倒、喷水等。
    侵权主体的隐蔽性
    为了体验“街拍客”日常,记者持专业相机进入北京一处街拍胜地。起初并无人在意,几个小时后,开始有人询问:
    “是自己搞,还是给别人搞?”
    当得知是单独行动后,“街拍客”们表示,他们多是团队运作:“主要有两种:
    一是完全陌生拍摄,二是与商家合作的假性街拍。”
    这些团队分工明确,有人专门拍全景,有人拍特写,还有人负责短视频。只要有美女出现,会瞬间调动起来。
    “街拍客”介绍说,拍摄美女主要是为了培养自媒体粉丝量,最终达到有商家投资,合作对象多是服装、包包和化妆品。
    以服装为例,单套衣服拍摄价格为3600 元,模特费另算。推广平台除了微博还有视频平台。记者采访的这个团队注册了32 个账号,粉丝超过700 万:“只要付费,我们是全网推广。”
    另外,该团队还在“淘宝”推广,商家需支付所拍服装销售额的25%。滑稽的是,该偷拍团队,也对“侵权行为”嗤之以鼻。“很多图片上传后,马上有自媒体号来盗版。”团队负责人称:“维权时,他们还指责我们不合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称:“街拍者多数未经被拍摄者许可,擅自拍摄他人照片发布到网络平台,无
论其行为是否营利,都涉嫌侵犯他人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网友虽然对这种街拍行为多持反对意见,可很多“街拍胜地”运营方,并没有进行制止。
    以北京为例,某知名拍摄地仅让保安制止视频拍摄,对图片无限制。可很多摄影师将相机摄像功能打开,完全逃过了保安眼睛。
    不过,也有完全限制的。一个多月前,成都远洋太古里就明确发出“禁拍令”。如果想拍摄,需联系管理方市场部,以获得授权。
    这种做法也有不同声音,朱宝说,“禁拍令”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首先这种禁令出台,没有合法程序和实体法支撑;其次,即使违反相应禁拍令也没任何处罚,缺少适当的救济程序。”
    朱宝说:“要想解决还是应该靠拍摄者自律,和平台公司适度监管。”至于现在司法判例为何较少?梁宏刚律师说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很多被拍摄对象不知情;第二,很多人区分不开自媒体与正规媒体,以为是媒体报道,属于正常使用;第三,权利人没有法律意识或会认为维权比较麻烦。”
    梁宏刚介绍称,例如有些自媒体进行了身份认证,可以确定主体,但有些没认证,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
    法律价值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事实上,由街拍引发的法律问题,一直饱受诟病。较早的典型案例,与张艺谋有关。
    多年前,张艺谋执导的影片《秋菊打官司》上映后,陕西省宝鸡市某建筑公司的退休女工贾桂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权诉讼,状告影片的制作方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简称青影厂)。
    原因是,1991 年冬,已经退休的贾桂花在宝鸡市河滨公园门前摆了个卖棉花糖的流动摊,但她不知道,彼时《秋菊打官司》正在火热拍摄,而且摄制组偷拍的长焦对准了她。
    剧中,那个卖棉花糖戴着墨镜的妇女就是贾桂花,整个肖像在屏幕上可放4 秒多,而本人事先不知。
    于是,她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青影厂侵犯公民肖像权;从影片《秋菊打官司》拷贝上剪除侵权镜头;在一家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 元。
    但贾桂花败诉。法院理由是:“这是由该电影的表现手法决定的,镜头是真实再现,不存在歪曲丑化,且不是电影的主要部分。”
    当时有人支持该判决,也有人反对。支持者观点是:“法律要保证社会效益的公正性,不能因为要保护你的权利而伤害到他人的权利。”反对者理由为,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
    如此一来,就发生了法律价值与权利保护的冲突。
    该案虽过去多年,但有关街拍的争议从未停止。采访中,有的摄影师虽也收到过律师函警告,可从未真正被诉至法院。
    另据梁宏刚介绍,街拍的侵权主体除了摄影师,还有发布平台:“二者很少被追责,客观上促使大量偷拍美女图片与短视频频繁展现与传播。”
    “平台才是最大的受益者。”王露阳说。李亚也指出,平台对流量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街拍泛滥的现象。
    梁宏刚还介绍:“平台方面也比较特殊,他们不是图片或视频的直接发布方,适用‘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著作权侵权案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被告知侵权,平台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所以,这个问题可能会长时间无解。”王露阳告诉记者。
    在李亚看来,网络平台必须要承担起应尽责任:“可以从预防侵权、加强惩罚等方面,针对平台自身以及针对用户建立起相关运营规则。”
    王维维补充称:“譬如完善用户审核、内容发布审核制度,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利用平台发布违法侵权信息,利用算法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预防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平台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应急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在收到权利人投诉的信息后及时核实处理,对侵权者加大惩罚的力度。”王维维表示。
    单艳伟向记者透露,目前没有更好的约束机制。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肖像权、隐私权等也作了规定,但约束机制不够。
张小斐 走光    梁宏刚坦言,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加大立法力度。
    实际上,正在起草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就提升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程度,对以后有效制止侵权提供法律依据。
    在梁宏刚看来,网络自媒体平台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审查机制与投诉机制,避免非法视频或图片传播。“对于拍摄者而言,无论是营利性使用还是非营利使用,建议尽量规避面部拍摄,避免侵犯公众肖像权和隐私权,不清楚呈现被拍摄者的脸部。”梁宏刚称。
    他还建议,摄影师应取得被拍摄者同意,与被拍摄者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尊重被拍摄者的权利。
    编辑/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