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 秦莉(化名)原是一名失业人员,2009年6月应聘进入某民营服饰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秦莉在行政部门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同年9月,企业将秦莉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部描版,11月则发出了《解聘通知书》,称:“因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岗位,自2009年11月起本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书即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日,企业为秦莉办理了退工手续。
工作岗位怎么填??? 2008年11月,秦莉登记结婚,在被解聘期间其尿妊娠试验呈阳性。解聘后,秦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聘通知,恢复劳动关系。今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企业对秦莉做出的解聘通知,恢复劳动关系。企业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 审理中,企业认为,企业在岗位变更前对秦莉进行了培训,但其在新岗位上一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填写履历隐瞒已婚身份,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试用期间又未能达到企业的工作目标,因此不同意撤销解聘通知和恢复劳动关系。秦莉则认为,调岗前企业曾让自己到专业服装学校培训了三天,因自己不是服装专业的,对培训课程听不懂。向企业反映后,企业仍安排自己从事描版,同时企业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时,自己并不知已怀孕,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说法
??? 法院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履行了这一义务后,
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秦莉入职时应聘的岗位是前台,入职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也是前台。公司将秦莉的岗位由前台调整为描版,虽在调岗前对她进行了短期培训,但在秦莉不能胜任这一完全不同性质的工作情况下,公司仍有义务对她再次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以秦莉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有不当,应恢复与秦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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