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赖忄幸华
摘 要: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多而快地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实行了多种优惠政策,即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所给予的优惠措施最集中的体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上,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国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诸多全局性不利影响也逐步显现。
关键词:外商投资;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消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6-025-01
作 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南昌,330029
超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给予优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从1980年到2004年3月,已有来自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国成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363万家,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近8
00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100亿美元,全球500家跨国公司中有近400家在中国有投资。20多年来引进外资数额逐年上升, 2003年我国利用外资合同金额1150亿美元,实际使用535亿美元,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二位,近10年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占全球发展中国家的1/3。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所给予的优惠措施最集中的体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上,我国通常采取吸收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较,享有税基低、税率低、优惠多、税负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一、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体系是不一致的。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已不如改革开放初期,但仍未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的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在所得税的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仅占企业所得额的8%~9%,不足内资企业的1/3,而我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则不分地区与行业均按所得额的33%征纳。
11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①在一般地区,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15%,内资企业为33%。
②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15%,内资企业税率为33%。
③在沿海经济开放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回收期长的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5%,低于香港(65%)和东南亚各国,内资企业的税率为33%。在该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内资企业的税率为33%。
④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24%,内资企业的税率为33%。
⑤在保税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15%,生产性内资企业的税率为33%。
21所得税减免。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年限、不同投资额的外商投资制订了多项税收减免规定,实行“一免二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及其他减免。如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三减”。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从事一般产业的国有企业没有免税政策,对非国有企业的免税期限一般也在3年以下。
31再投资退税和亏损结转。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因此,外国投资者如果将其分得的利润用于一定期限的再投资,就可以预先得到一笔优厚的利息收入。这种外资企业享有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内资企业则没有。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并可逐年延续至第5年。
41计税依据方面的优惠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的优惠。
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捐赠支出的列支、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工资、福利、部门管理费用、利息列支、投资收益、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同,而这些在税前扣除项目中占有相当大比重,而对外资企业的规定要比内资企业灵活得多,优惠得多。因而造成所得税计算依据与税基的不同,当然税负也不同。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享受税收其他方面的优惠,如预提所得的优惠等。
51涉外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已交纳的所得税,法律准予从其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
内资企业虽然也有优惠,但在优惠范围、方式、力度方面与外商投资企业仍有一定差异。从总体上看,相对于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低、税率低、优惠多、税负轻。
二、在关税方面的优惠
外资企业可依法享有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根据《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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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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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曾 罡
摘 要:随着人口的老龄化问题的加重,维持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的困难将越来越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必须进行改革。总的来说,一种观点认为并不需要转轨为基金制,采取参数改革、人口与劳动政策、经济增长、精算公平等改革措施,现收现付制是可以维持下去的。而另一种观点要求将现收现付制转变为某种形式的基金制,即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这几种思路的利弊。
关键词:养老金改革;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6-026-02
作 者: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养老金制度采取了现收现付制。在财务平衡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下,有以下等式成立:
  b t P t=τt w t L t(1)
(1)式展示了现收现付制的运行机制,即政府向当期年轻人征收税收,并用这笔资金向当期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其中b 表示养老待遇,P表示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表示养老保障税率,w 表示工资,L表示劳动供给,下标t表示时期t。等式左边表示养老金支付总额,等式右边表示养老金缴纳总额,两边相等表示养老金制度在财务上是平衡的。
然而,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即生育率不断降低,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有增加的趋势,而年轻人有减少的趋势,这意味着P会增加,L会减少,如果b、P、τ保持不变的话,养老金的支付总额会超过养老金的缴纳总额,在现收现付制度下,养老金的财务平衡将无法维持,政府将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维持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的困难将越来越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必须进行改革。围绕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总的来说,这些改革措施可以划分为六类,即参数改革、人口与劳动政策、经济增长、精算公平、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其中前四种改革措施并不一定要转轨为基金制,在对原有制度做出某些改革的前提下,现收现付制是可以维持下去的,持这种温和观点的有Diam ond等人。后两种改革措施将现将现收现付制转轨为某种形式的基金制,持这种激进观点的有Feldes tein、K otliko ff等人。在我国,郑伟(2005)赞同向基金制转轨,而封进(2005)则强调了现收现付制的可维持性。下面,我们将对这六种改革思路进行分析。
一、参数改革:b、P、τ
这里的参数改革主要指的是三个可以调整的参数:缴纳额,待遇额和退休年龄。参数改革的通常思路是降低养老待遇b、增加税收,和减少P,即延迟退休年龄,或者对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通过调整相关的参数,可以达到减少养老金支付总额,增加养老金缴纳总额,以此实现养老金的财务平衡。对于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参数改革的一些措施,如大幅降低养老待遇、大幅增加税收在政治上会面临很大的阻力,很难得以实施。参数改革更适合于一些老龄化程度并不是非常严重的国家。
二、人口与劳动政策:L
维持现收现付制的财务平衡,还可以采取增加劳动供给L 的方式,可以采用的政策有:鼓励生育、吸收移民和提高劳动参与率。鼓励生育可以增加未来的劳动供给。目前很多国家的出生率已低于替代水平,人口的长期趋势是不断缩减,生育
率的提高可以长远地改善养老金制度的困境。吸收移民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如果吸收的是技术移民,还可以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但是大量吸收移民会引起本国居民的警觉,认为移民会夺去本国的工作岗位,还可能会在社会、文化等方面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因而在政治上很具有争议性。另外还可以通过提高劳动参与率来增加劳动供给。首先可以考虑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尽管近几十年来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已大大提高了,但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1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13条及海关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可以依法免税进口生产设备、中间产品、办公用品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包装物料等;外国投资者和外来技术人员还可以免税进口数量合理的供自用的生活用品。而中资企业无法享有上述优惠。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用设备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等实行关税优惠。
三、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导致流转税不同
1994年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制,但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并不相等,因为当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为期5年的“超税负返还”政策。规定对3年以前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内资企业没有享受该项优惠。年到期后,1999年国家又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部退还增值税的规定。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现有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优惠政策,因而其增值税负担水平要比内资企业低。
四、地方税某些税种不同
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地方税,除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相同外,其他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的税目、税率(单位税额)、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方面有所差异。其税负水平也要比内资企业低。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税费并重的现实状况下,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等各种费用上也享有优惠待遇。这些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强化了外资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了其赢利能力和税后利润水平,而诸如此类的优惠条件(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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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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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组织形态中,雇主和雇员分工生产,由雇主专门生产中间产品x,雇员使用该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y,由于采用分工生产的形式,雇主和雇员的专业化水平分别达到了最大化。按照分工水平的定义,至少一人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则表示
分工水平的提高5。分工经济开始呈现。但分工会带来必然的协调成本,我们假设协调成本为1-s,其中s为两个任务环节之间的交易效率系数。
对上式整理得,
  y=(sr)a x a20-(p0x0+ω)/p y(1-3a)
式1-3a为本组织形态中雇主的剩余所得。
组织形态三,企业间分工。
  y+y s=(stx d rl y)a(1-4)
  x d=(x0rl x)b b>a(中间产品的生产条件)
  l x=l y=1(禀赋约束)
  p y y s=p x x d+ωl y(预算约束)
  p x x s=p0x0+ωl x(中间产品的预算约束)
  x s=x d(x产品局部均衡条件)
其中t为企业购买中间产品x d的交易效率系数,b为中间产品x d供应商的生产条件参数,我们假设供应商的存在是因为其有更好的生产条件,所以供应商的生产条件大于该企业的生产条件。
整理得,
  y=(ts)a r ab+a x ab0-(p0x0+2ω)/p y(1-4a)
式1-4a为本组织形态中雇主的剩余所得。
外资企业比较式1-1c式1-2a式1-3a可知,当企业内部的协调效率满足以下条件时,
  s>[a a/(a+1)a+1](r a+1+r-1)1a
企业的组织形态会从无分工模式跃升至有分工模式。当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合作的方式完成生产,企业主则可以集中精力于企业内的协调工作。
  t=ωs-a r-a b-a x-ab
-x a
2
-a b
r-a b p y
p y
1
a
中间产品x的交易效率t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因素,它还取决于工资率和最终产品价格的比率以及初始产品的摄入量。
二、不同分工组态下的组织形态
企业从x0市场得到了生产所必须的初始条件,从劳动力市场得到一定的劳动量。雇主与雇员之间没有分工,他们必须在中间产品x和最终产品y的专业化水平l x和l y之间取得平衡,两种产品的专业化水平都无法达到最大。在工资率不变的条件下,不改变劳动单位投入只改变组织形态可以得到更高的专业化水平,这一改变的代价是产生协调成本1-s。如果分工生产的生产率增量足以抵消协调成本,这一改变是有效率的,也就是通常说的分工经济,反之则是分工不经济。只有在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足够高的时候,才能博弈出中间产品市场。如前面的分析,中间产品市场并不是事先给定的,在本文的分析中它内生于中间产品交易效率的改进。
三、结论
纵观企业组织形态的变化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分工深化都不可避免的造就出新的组织形态,企业在分工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也需要一个新的组织形态适应更为高效的分工水平。当分工在生产制造阶段演化时组织形态从手工工场向工厂制演进;在工厂制阶段,管理职能从生产职能中独立出来,表明分工从工序分工向职能分工演进。这是组织变革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当职能制无法胜任企业规模时,事业部制应运而生,这时的分工演化到了职权领域。治理结构的分工则说明分工演化进入了资本运营领域。目前,以业务外包、虚拟化经营为代表的经营模式的出现,则代表了组织形态由企业内分工向企业间分工转变,企业对市场网络效应的依赖也越来越大。企业的组织形态并没有走向亚当斯密的反面,而是相反,正沿着亚当斯密所述的方向走向更为广阔的市场网络。
参考文献:
[1][澳]杨小凯,黄有光著,张玉纲译.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澳]杨小凯著.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卢锋.产品内分工———一个分析框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中文讨论稿.No.C2004005,2004
(责任编辑:邹定宜)
(上接第26页)
是国内企业仅仅因其身份是内资望尘莫及而无法享受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大量吸引外资,给予外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益的、必要的,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增强了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为现代化建设筹措了大量的急需资金;引进了大批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等。但是长期坚持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全局性不利影响:第一、内外资不平等,妨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第二、税款减少,并造成税收漏洞,加剧财政收入的流失;第三、优惠政策及外资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不利于中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第四、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优惠引资政策在我国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垄断,民族工业受到严重冲击;第五、片面注重优惠政策的给予,忽视对外资企业的管理,许多不法外商为获取优惠而投资,出现了诸如“假外资”、“开关企业”等现象,使优惠政策变异为牟取非正常利润、掏空国家财政的合法工具;第六、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资时,不考虑当地资源、产业结构,导致盲目引进外资、重复引进外资、外资项目过滥,使得外资主要投向见效快、投资回报期短、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领域,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有的更把外国淘汰的、污染严重的工厂搬到我国来生产。不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张建,《再论国际贸易中的TRI Ms》《国际贸易》,2005年第3期第51-53页
[2]陈霖著《2003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评述》载《对外经贸研究》2004年第6期第3页
(责任编辑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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