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外资企业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内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基金),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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