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存波、陈灿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1)浙01民辖终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文玲 
【审理法官】余文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祝存波;陈灿宇 
【当事人】祝存波陈灿宇 
【当事人-个人】祝存波陈灿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祝存波 
【被告】陈灿宇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
余庆伟是谁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根据陈灿宇提供的身份信息,祝存波户籍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自2019年4月4日起居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祝存波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余杭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祝存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3:17:22 
【二审上诉人诉称】祝存波上诉称,祝存波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祝存波、陈灿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辖终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存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灿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存波因与被上诉人陈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0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祝存波上诉称,祝存波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根据陈灿宇提供的身份信息,祝存波户籍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自2019年4月4日起居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祝存波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余杭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祝存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余文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舒婧
书 记 员 黄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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