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4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晓东唐娜李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聂雯婧;董海滨
【当事人】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聂雯婧董海滨
【当事人-个人】聂雯婧董海滨
【当事人-公司】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聂雯婧;董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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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13:44
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聂雯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9民终4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兆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雯婧,女,199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滨,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雯婧、董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肥城市运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寇静 张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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