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
2021案情:2017年,赵某周某10万元,否则 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 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 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 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 (事实一)
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 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 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 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 实二)
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 要向杨某索取债务。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 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 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 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 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 砍下(重伤). (事实三)
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
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 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 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
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 万某轻伤. (事实四)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 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 明理由?
刘某成立罪理由是刘某与赵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刘某知道真相,明知赵某,帮助其取赃款,成立罪的帮助犯。
白宝山 周克华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周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已经成功占有了财产,罪的罪行已经施行完毕,刘某取赃款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观点一,刘某构成罪理由有1,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取得控制财务,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发现并取走。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罪既遂。2,在赵某既遂之前,刘某帮助赵某取回现金,构成赵某的罪的承继的共犯。
观点二,刘某构成侵占罪
理由: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赵某便占有控制了现金,因为该地点是个秘密地点,所以赵某构成罪既遂,在赵某既遂之后,刘某帮助赵某取回现金,不构成赵某的罪的承继的共犯。
3,刘某从垃圾桶拿到现金,交给赵某进行平分,属于将周某所有,自己现实占有的现金变成自己和赵某所有,构成侵占罪。刘某取得现金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侵占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对于事实二,有观点认为赵某成立事后(转化 型)抢劫,理由有哪些?有观点认定赵某成立盗窃罪 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有哪些?
赵某成立事后(转化 型)抢劫理由是赵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完全符合事后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
赵某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由是,赵某已经完成盗窃行为,盗窃已经既遂,把李某打伤的行为与盗窃罪没有关系,因为李某并非财务的所有人,与盗窃案 无关,赵某将李某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一赵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在转化型抢劫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只是一种主观目的,不要求客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观点二:赵某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转化型抢劫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不仅是一种主观目的,而且要求客观上存在现实的抓捕者。由于李某不是抓捕者,所以赵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对于事实三,有观点认为刘某和赵某仅成立 故意伤害罪,你反对还是赞同这个观点,说明理由.
不赞同,虽然赵某和刘某将杨某拘禁起来,但目的是为了向杨某索取合法债务,不构成罪,但拘禁两天,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成立故意伤害罪
观点一:不赞同,理由是1,二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2,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保护法益种类不同,前者无法吸收后者
3,若不处罚非法拘禁罪,则违反了禁止遗漏评价原则
观点二:赞同,理由是非法拘禁罪是轻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4.对于事实四,赵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犯罪中止,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赵某属于能继续杀人而自动中止,且未造成死亡后果。属于犯罪中止
我认为,赵某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1,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赵某能够继续杀人,2,在能够继续杀人的前提条件下,赵某放弃犯罪,属于自动放弃,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2020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 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 未作任何处理。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后,让刘某负责装修,并将50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刘某,同时对装修提出了需要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装修公司应收120万元的费用,但刘某只给了装修公司100万元。装修公司负责人钟某执意要求刘某再付 20万。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钟某听后就没有再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后来,刘某对王某说:“装修总共花费了 120万元”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刘某收下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野山的龚某和洪某见到 一片沉香树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 被刘某和任某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 藏所盗沉香.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 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刘某、任某担心自己 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 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森林中种植沉香的事实。林业主管部 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 为了抗拒抓捕,对郑某与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与 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 伤由刘某、任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 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刘某
被打成重伤,任某被打成轻伤,其中刘某的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 同造成,任某的轻伤则是由刘某的打击错误所造 成的(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 某击中了同伙任某)。
问题: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龚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如有不同处理意见,请分别说明)
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他们合谋,砍伐的树木数量较大,达到犯罪标准,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徇私枉法罪,因为王某是公安局的侦察人员,发现犯罪却碍于情面未作任何处理,符合了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是60万元,因为装修费用是120万元,他只交给刘某60万元,相当于有60万元是王某受贿。
刘某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是40万元,因为刘某给了装修公司100万元,但是王某只给了刘某60万元,有40万元是行贿款。
刘某对钟某构成咋骗罪,因为刘某欺骗钟某说房主是混黑社会的,钟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即不再索要装修款。刘某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洪某和龚某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共同盗窃,洪某盗伐林木罪未遂,因为洪某盗窃是被发现就逃跑了,龚某构成盗伐林木罪未遂,因为他们盗伐是被发现,盗伐目的不能实现。
龚某构成罪,因为龚某以举报威胁刘某/任某,拿走了价值2万元的沉香。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任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林业主管部门的抓捕,构成暴力抗拒抓捕罪。
赵某被打成轻伤,刘某/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均需对赵某的伤害负责。
刘某被打成重伤,赵某与郑某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赵某与赵某主观上与客观上都阻止了刘某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和结果不过当
任某被打成轻伤,是刘某的偶然防卫,因为刘某的行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目的,但客观上达到了防卫结果。
1.刘某和任某擅自砍伐国家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王某故意不予立案侦察,属于故意的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王某构成受贿罪,受贿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受贿数额是60万元
刘某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是60万元,行贿数额应与受贿数额相等
刘某对钟某构成罪,骗得了2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
刘某对钟某不构成罪
龚某/洪某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
龚某构成罪既遂,理由是,龚某通过威胁方式使刘某/任某放弃自己的财物
龚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理由是龚某没有暴力相威胁。
洪某对龚某的罪不用负责,因为洪某对龚某的行为并不知情,龚某属于实行过限
刘某/任某对赵某/郑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刘某/任某对赵某的轻伤均应负责,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理由是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二人对轻伤均应负责
赵某和郑某共同导致刘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理由是刘某对赵某/郑某的人身实施暴力行为,属于行凶。
刘某将任某打成轻伤,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并未具体一致,刘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定符合说,刘某客观上具 有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刘某误打中同伙任某的行为,是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刘某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2019案情: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 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 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 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
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 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 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 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 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 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 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 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 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 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 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 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 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便通过GPS发 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 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 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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