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火罪判实刑案例
某公司新员工小张从小好奇心就强,喜欢琢磨新鲜事物。一日下午下班后,同事陆续离开厂房。就在小张也准备离开的时候,看到放在厂房角落的原材料:镁屑,于是小张突发奇想,镁屑能不能点燃?
随后,小张取了少量镁屑用打火机点燃,怎料燃烧的镁屑迅速引燃厂房其他易燃品,造成厂房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将厂房及内部大量设备烧毁。
案发后,小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相关部门鉴定,火灾造成公司损失近百万元。因家庭条件困难,小张无力赔偿,未能获得公司谅解。
公诉机关以失火罪将被告人小张诉至法院。
小张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小张系自首、初犯,且认罪认罚,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张失火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以上案例改编自公布案例)
【案例分析】失火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根据前述法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在上篇文章聊了“放火罪”的案例,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二者的区别,“放火罪”是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有意为之,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是行为人无意为之。
本案中,小张出于好奇点燃少量镁粉,没有预料到会引发火灾,因此其主观方面可认定为过失。其行为导致厂房及大量设备损毁,触犯了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因此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小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考虑到小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但未能赔偿被害单位,未能取得单位谅解,因此未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小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