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般
2.危害公共安全最;                    重点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
5.侵犯财产罪;                        重点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般
7.危害国防利益罪;                    了解
8.贪污贿赂罪;                        重点
9.渎职罪;                            一般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
一、放火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
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
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
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7年刑法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
(1)放火的对象
一般是公私财物。还包括:
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
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
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
河流、水源(有争议)
(2)所谓“不特定”
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
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
(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
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
(2)什么事放火
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3)放火方式
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4)放火罪是危险犯
即使未造成实际结果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
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1)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
(2)放火动机
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
放火动机对判断罪犯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四)本罪认定
1.关于放火罪既遂的标准
独立燃烧说
物质或者效用全部损毁说
物质或者效用部分损毁说
主要物质或者效用损毁说
危害结果严重说(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罪与用火的方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是否不特定多数人区别
3.放火罪与用防火的方法构成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是否在使用中进行区别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区别
是否重大财产损失
5.放火罪与破坏生产秩序罪区别: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6.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是故意不是过失
(2)犯罪主体年龄14岁即可构成,失火为过失,16岁才能构成失火罪
7.燃烧物在危及公共安全以前熄灭:
熄灭时行为人自己所为的,犯罪中止
目的物是被他人不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是自动熄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熄灭时自然原因的(不可燃烧),犯罪未遂
(五)本罪处罚:刑法11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05、106条
2.97年刑法114、115条
3.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
4.两高1989年8月19号
二、爆炸罪
(一)本罪渊源
1980年《刑法》第105条,106条规定了爆炸罪
本罪不是刑法条文学位规定的犯罪,与放火、决水等罪规定在一起
1997年《刑法》没有修订,予以保留,全部吸收了80年刑法的规定
(二)本罪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性方法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投毒罪
97年刑法予以保留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改为本罪
(二)本罪概念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犯罪对象
主要针对人、牲畜、家禽、养殖水产
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投放了毒害性(毒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病防治法)等
(2)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重大财产损失
(3)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
犯罪地点常见于公共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犯罪动机多但不影响定罪
(四)本罪认定
1.区分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既遂
投放行为尚未完结或被人制止,未遂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是否特定区别
3.区分本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是否有重大损失60万
4.区别本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否故意;主体年龄
5.掌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危险物质的真实性
6.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投放危险物品的
不构成本罪,按340、341条规定定罪
(五)本罪处罚
97年刑法114、115条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05、106
2.97年刑法114、115
3.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4.两高1989年8月1日【1989】19号文
5.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
6.传染病防治法
失火罪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107条规定了本罪
97年刑法将其犯罪对象中“飞机”改为“航空器”,其他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