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18
【字 号】宝政办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十章 附 则
宝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定适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 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受灾的火灾;
  (四)造成五百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失火罪  (五)过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六)引起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七)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火灾;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调查组织
  第三条 调查组成立。火灾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政府
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建、工会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条 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五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